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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全面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2010-08-12 08:47: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咸阳频道 | 作者:姚宝民
8月10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台调解工作衔接工作机制、程序衔接机等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科学化、多元化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机制。
旬邑法院与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县共青团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组织协调机构、工作衔接机制、程序衔接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全面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建立了由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和县共青团主要领导组成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交流信息,协调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程序衔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无果后,属于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的,各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先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法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职权范围的,法院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意见,亦可告知当事人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当事人同意由人民团体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法院暂不予立案,但应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当事人属于同一镇(乡)、村(组)的婚姻家庭、邻里、继承纠纷;征地、拆迁、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民间借贷、小额债务纠纷;轻微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涉及校园纠纷案件,涉及工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权益义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建议提起诉讼公民的当事人先行到人民团体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团体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团体在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法官一同调解。与此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各人民团体派员协助调解或委托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发挥三大调解的最大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旬邑法院与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女联合会、县共青团等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组织协调机构、工作衔接机制、程序衔接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全面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机制。
《实施细则》建立了由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和县共青团主要领导组成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不定期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交流信息,协调工作,总结经验,解决问题。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在程序衔接上,工会、妇联、共青团和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无果后,属于县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的,各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先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告知法院。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组织职权范围的,法院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意见,亦可告知当事人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进行调解,对于当事人同意由人民团体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法院暂不予立案,但应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当事人属于同一镇(乡)、村(组)的婚姻家庭、邻里、继承纠纷;征地、拆迁、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民间借贷、小额债务纠纷;轻微损害赔偿纠纷;涉及妇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涉及校园纠纷案件,涉及工伤认定,追索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权益义务的民事、行政案件,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建议提起诉讼公民的当事人先行到人民团体或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团体调解的案件,人民调解组织或人民团体在必要时可邀请法院法官一同调解。与此同时,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亦可邀请人民调解员、各人民团体派员协助调解或委托主持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充分发挥三大调解的最大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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