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乡土司法打上自己的印记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苗馆法庭纪事
2010-08-12 10:31:3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杰 海宁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苗馆法庭在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中,立足乡土实际,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把开庭地点延伸至田间地头,把法律服务送进千家万户,受到辖区群众和党委政府的一致肯定。

         能动司法,一个策略解决一类难案

  查明事实是裁判案件的前提。在司法实践中,事实查明难是影响审判效率的主要因素之一。为解决这一难题,苗馆法庭充分结合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和乡土社会司法实际,积极主动地行使司法职权,因地制宜地深入调查取证,尽最大可能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单纯依靠证据规则去发现法律真实。

  我国的农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邻里之间、乡亲之间总有些情面存在,再加上传统的息讼、厌讼思想,使得打官司成为农民心中的一件慎重的大事。除非邻里之间闹的非常僵硬,否则一般情况下农民是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而在农村普发的宅基地纠纷案件就是因为当事人关系闹得不开调和而引发,这类案件在法庭受理的案件总数中占有一定的比重。宅基地纠纷案件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当事人即使是亲兄弟之间也往往针锋相对,互不相让,甚至受利益驱使对证据的提供有所取舍,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审理和调解难度较大。

  怎样才能办好这类案件,苗馆法庭有着自己的办案诀窍。他们深知这类案件法律关系并不复杂,决定案件成败关键在于事实是否清楚。一旦事实查清,该类案件就会迎刃而解。为此,苗馆法庭以查清事实为突破口而采取了一个策略:在当事人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去当事人家中现场观察、现场勘测,让现场测量的数据说话,依现场查明的事实为据,从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判结论。这样的现场办案方法能使法官对案件事实有更为直观的了解,使当事人能更加信服办案结果,也有利于促成双方调和。

  如法庭受理的一起宅基地纠纷案,原、被告双方既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又是亲叔兄弟。老弟兄俩分家时,原告的父亲分到了东院,被告的父亲分到了西院,几十年相安无事。2009年11月,原告准备翻建房屋,在挖地基时,因为西墙的界址,双方发生了纠纷。原告认为被告占用他的西墙盖了牛栏,而被告认为分家时西墙就是他家的,而且在他盖牛栏时原告也未提出异议,怎么到现在就成了原告的呢?所以百般阻挠原告施工,当地村委会调解多次也无效。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被告之间的界址,双方各说各的理,如何让双方都信服呢?法庭特意到苗馆镇土地管理所提取了土地档案,取得具有说服力的证据。庭审当天,为了让双方当事人信服,法庭决定进行现场勘验。

  村里的百姓听说后,把现场围的水泄不通,议论纷纷“我看这个官司不好断,分家几十年了,村里都调不开,法院能有什么办法?”在查看完双方的院落情况后,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了测量的起点,由原告和被告各出两人分别站在两端进行了测量,结果原告的院落东西长为12.5米,与土地使用证上的记载完全一致,说明被告并未占用原告的院墙,制作完现场勘验笔录后,法庭趁热打铁给双方做工作,原告当场表示愿意撤诉,被告也表示法庭处理公道,以后不再阻挠原告施工。围观的百姓说:“他弟兄俩为了一道院墙吵了好几个月,没想到法庭来了不到半小时就给处理开了。”今年法庭受理的三起宅基地纠纷案件都是以现场办案的方式圆满解决的。

        巡回审判,让群众感受法律的便捷和温暖

  司法工作应贴近群众,方便群众。当前,人民群众期待司法更加便民,不仅要求司法程序严谨公正,还期待司法程序高效便捷,减少不必要的繁琐和冗长;不仅要求司法恪守中立,还期待司法贴近群众,走进群众。

  苗馆法庭在司法实践中,坚持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积极开展巡回开庭,预约开庭,上门开庭等活动,为行动不便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服务,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将纠纷在第一时间消灭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确保乐矛盾纠纷不累积,不激化,不上交。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高位截瘫不能到庭参加诉讼,苗馆法庭便在当事人家中进行了开庭。同时对残疾当事人的婚姻难题、家庭困难积极寻求解决和救助渠道,给弱势一方以司法人文关怀,拉近了司法与人们群众之间的距离。

        因地制宜,以人民群众接受的方式适用法律

  在基层社会纠纷的解决中,法官不能“操作工”式的机械运用法律逻辑,而应该因人、因时、因地制宜,注重在规则运用上做到“以法示人、以理服人、以情动人”的兼容并蓄,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中国人对法律观和正义观以人情为基础,以伦理为本位,更习惯于用自己朴素的感觉和直观的感受评价法院对纠纷的处理,人们更愿意从伦理道德、实质合理性及自身利益的角度看问题,故而情理也因此常常被作为衡量法律和司法正当性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基层法官往往肩负普及法律知识与处理矛盾纠纷的双重责任,需要根据社会的一般正义观念包括民俗习惯而对法律规则进行适当的变通,并且在司法裁判中注重民间道德方面的说教,强调裁判的社会教化效果。

  在法庭审理的一件宅基地纠纷案件中,原告家翻盖房屋时,东墙的地基直冲被告家大门,俗称“冲山”,被告因此对原告盖房多加阻拦,不仅故意在原告家的东墙外栽种了八颗杨树,而且还在东墙根挖了一个大坑,经常往里浇水。两家最终因此闹上法庭。在庭审中,法庭立足于当事人对本地风水习惯的重视,有针对性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一方面劝说原告将地基挪位,另一方面从邻里道德、法律规定等方面劝说被告不再阻碍原告盖房,否则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庭的劝说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将地基后撤了一米,被告在一个月内将八颗杨树伐掉,并填平大坑。长达五年的矛盾终得一朝化解。

        多元联动,最大限度疏导矛盾纠纷

  为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苗馆法庭注重发挥多元联动便民调解网络的作用,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资源,构建大调解网络格局。同时,苗馆法庭着力从细节上做好调解文章,综合、统筹、全面分析和考量纠纷所关涉的各种因素,灵活运用心理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将利益衡平、伦理疏导、柔韧协调等司法技巧融入个案调解过程中去,化解了基层大量的疑难纠纷。今年第一季度该庭案件调撤率达78%,与去年同期相比提升了37%。

  综上,面对当前复杂多变的基层工作形势,司法工作只有真正融入到农村基层建设实践中去,践行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将司法程序和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完全展现,使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相一致,使法理与情理、善良风俗相融合,才会使群众了解司法、信任司法,进而为顺利化解纠纷打下基础。因此,基层司法只有立足于乡土土壤,才能获得更持久的生命力,才能真正发挥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职能作用。

  『后记』:不可否认,我国是一个乡土化的社会。乡土化的社会主要是指农村社会和“熟人社会”,这是我国的国情。乡土化社会的相互联系与司法的中立性是一对相互对立统一的矛盾,如何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关乎到法治的进程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基于此,“乡土化的司法”这一概念便破土而生。顾名思义,这一概念将乡土与司法有机融合在一起,司法被赋予了新的内涵,在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基层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我国乡土司法的一个典型代表。乡土化司法与我国民本司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其特点是寓理于情,刚柔并济,其核心方法是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事制宜,因人制宜,重点突出司法对乡土实际的尊重,全面提升司法的能动性和服务的主动性,力求司法活动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更加为人民群众乐于接受。苗馆法庭立足本地实际,注重司法与乡土实际的有机融合,不拘一格采取现场办公、巡回审判、构建调解网络等举措,以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方式,为乡土化司法在本地的应用与实践打上了自己的印记。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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