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圆桌庭审”彰显法律“柔情”
2010-08-07 10:30: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宋庆党 张昊
圆桌庭审彰显和谐
     2010年初,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河南省高院确定为“圆桌庭审”试点单位。与以往的司法创新一样,消息甫出,便质疑不断。然而,经过近7个月的实践,圆桌庭审所带来的良好效果坚定了漯河法院在争议中前行的信心。
 
“圆桌审判”不仅仅是一种法庭设置形式上的调整和变革,这一细节变化所蕴含和彰显的司法精神、人文意识或许才是其探索式实践的价值所在。
 
  不久前,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正在漯河召陵区法院开庭审理,而该场审判的法庭设置及审理却与以往显著不同。洁白的墙壁、高悬的国徽、葱翠的花木使法庭显得活泼而不失庄严;墙壁上悬挂的“家和万事兴”、“和为贵”、“三思而后行”等书法牌匾,也使法庭变得古朴而温馨。围绕着圆形审判台,原告和被告分坐在审判员和书记员两旁。审判员王卫东态度和蔼、言语温和,原、被告也心平气和、谦恭礼让,整场审判有点像是在开座谈会。这是自今年初被省高院确定为“圆桌庭审试点”以来,漯河法院在一些案件审判上变化的一个缩影。
 
    源自未成年人轻微犯罪
 
其实,圆桌审判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1997年,石家庄市在少年审判中就采用了圆桌审判方式,当时在全国算得上是首创。随后,对未成年人轻微犯罪,各级法院大多采用的是圆桌庭审。
 
与普通庭审相比,所谓圆桌庭审,就是在法庭设置及审判各环节都有所变化和创新的审判方式。鉴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生理及心理特点,圆桌庭审采取审判参与各方环圆桌而坐的形式进行,以期营造良好的审判环境,并进而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普通法庭形式上对人们心理所形成的压力,被圆桌庭审所弱化和缓和。其实,庭审本身也在执行着法律的惩罚功能,但圆桌审判却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首先感受到的是一种非惩罚的、甚至是一种平等的对待,这就为实践“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少年审判原则提供了很好的契机。
 
谈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因长期通过讲座、电台等形式致力于法律咨询、宣传而有着“知心法官姐姐”之称的徐蓓习惯于用“孩子”来称呼他们。作为漯河源汇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徐蓓对圆桌庭审不仅有自己独到的认识和理解,而且在运用上也屡有创新并效果显著。“圆桌庭审可以减轻‘孩子’的恐惧、消除对立情绪,起到一种家庭式的感化和教育效果”,有着10多年少年审判工作经验的徐蓓说,“经我审判的‘孩子’200多个,据反馈仅有2个再次犯罪”。
 
今年19岁的王兵(化名)两年前伙同他人抢劫并畏罪潜逃,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自首。鉴于王兵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认罪态度较好并且积极悔改,法院决定对其实施圆桌庭审。通过庭审前调查、走访,徐蓓了解到,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王兵缺乏家庭温暖及教育,14岁就辍学走上社会,后因交友不慎,一时失足。
 
看到法官、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与自己团团围坐,王兵“没想到法庭会是这样”,“我是做好接受惩罚的准备而自首的”。刚开始,他就“一直面无表情地呆坐着,不说一句话”,徐蓓说,“最后经过法制、道德及亲情教育,‘孩子’流着泪念悔过书,我也忍不住眼泪打转”。拿着缓刑判决书,王兵的父母“哭着要给法官下跪”。眼前的王兵憨厚老实,问他目前的情况,他笑着说:“我要微笑面对一切,这是法官教给我的。”他的姑父说,前一段麦收,王兵让爸爸歇着,他扛麦子,把他爸激动得到处打电话给人说。
 
每次进行圆桌庭审,徐蓓都要组织制定并发放《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调查表》,深入被告犯罪前所在社区、村组、学校及犯罪后侦查起诉机关及看守所全面调查被告人表现情况,然后进行综合评价,将其作为量刑和后续帮教的依据。这就是圆桌庭审的“前伸后续”,“这些工作很繁琐,但必须得做,这是作为法官的责任”,徐蓓说。徐蓓还把“赏识教育”运用到了圆桌庭审中,“我们尽量将‘孩子’诸如勤快、孝顺、爱心等闪光点挖掘出来,帮助他们重塑信心”。
 
截至目前,全省已有40%以上的法院建立了圆桌审判庭,并出台了有关未成年人案件审理的规则,较好地贯彻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司法方针。
 
    调解理念下的“圆桌庭审”
 
圆桌庭审在适用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上实效显著,无疑也会对其他诉讼产生借鉴意义。遵循“调解为主、调判结合”的理念,漯河法院将普通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有条件地纳入圆桌庭审的范畴。
 
尽管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传统的“非讼”观念仍然相当普遍。“不穷尽所有办法,老百姓不会来法院”,漯河召陵区法院万金法庭庭长何德金说,“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法官不是制裁者,而是服务者”。
 
今年52岁的何德金,20年来一直在基层法庭从事审判工作,因办案公道、竭力为民而被老百姓亲切称为“可得劲”(其名字谐音)。“刚开始运用圆桌庭审,当事人很不理解,认为是瞎胡闹”,何德金回忆,“因为受害者往往寄希望于法院能够对施害者进行惩罚”。对此,“我们只能做解释工作,让他们理解圆桌庭审的意义”。客观地讲,如果简单采取普通庭审及判决的方式结案,“法官倒省事很多,但往往案结并不能事了”。
 
圆桌庭审作为诉讼调解的一个载体或平台,“可以为当事者降温、息火、顺气”,这就为实施有效调解或顺利庭审打好了基础,而更多工作可能需要法官在庭下“不辞劳苦”地去做,“需要法官投入更多精力”。“有一起婆婆告儿媳案,我前后调解了5次,最后一家人和好如初”,何德金说,“为调解,跑田间地头、村头院落对我们来讲是家常便饭”。
 
“调解真是一种艺术”,何德金感慨,“法官的言行举止、现场调控等很多细节性的东西都关乎着庭审的效果”。“简单的问候、家常的寒暄就会拉近与当事者的心理距离”,何德金富有经验,“放下架子,将法言法语转换成老百姓听得懂的道理,会受到他们的信赖”。同时,还要充分运用各种能够有助于问题解决的社会力量共同服务于圆桌庭审。有很多当事人就是感动于法官的辛苦付出而愿意让步的,“何法官说话多好、讲得多清楚,我愿意让步接受调解”,很多当事者如此表态。
 
漯河中级法院常务副院长侯保宗认为,圆桌审判必须将实践和探索结合起来,将规范和指导结合起来,不断完善丰富,面对圆桌庭审的挑战,“必须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根植于群众的法官团队作为保障”。
 
    彰显法律“柔情”
 
如果说对涉案未成年人适用圆桌庭审并不新鲜,但将其适用范围有条件地扩展到其他诉讼领域却堪称是一种创新。
 
据漯河中级法院院长邱恺介绍,2010年1月,漯河法院被省高院确定为“圆桌庭审”试点单位。为此,该院在实践的基础上多方调研,于今年4月出台了“民事、行政、涉少刑事案件圆桌庭审操作规程(试行)”,对圆桌庭审的原则、模式、适用条件及规则作了全面规定。
 
截至目前,漯河两级法院都有了圆桌审判庭,通过圆桌庭审审理各类案件2268起,其中调解、撤诉2069件,调解撤诉率达91.23%,并且无一上访,实现了案结事了、息访止争。
 
圆桌庭审尽管效果显著,但唯其至上,并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漯河市政协常委、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谌宏民指出,“在圆桌庭审的适用上不能搞一刀切,要实事求是”;同时,圆桌庭审也不是“和稀泥”,调解并不意味着“事实不用查清、责任无须界定”,法律的正常程序和功能应该坚守。
 
有创新就会有争议,对圆桌庭审的最大质疑就是其会“损害法律权威、削弱刑罚色彩”。对此,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明确表示,“司法的权威不是体现在审判台高低、法袍威严、法槌响亮,归根结底要看人民群众认不认可、满不满意”。其实圆桌庭审体现的是一种“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漯河中院出台的“操作规程”中有一项是对案件的“风险评估”,就是综合案件的性质及相关要素而确定圆桌庭审的适用范围。
 
至于圆桌庭审会漠视被害人权利及有违法之嫌的质疑,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陈雷律师认为,应该换一种思路。一般而言,受害者所遭受的创痛可以通过法律惩罚而获得抚慰,但“通过圆桌庭审而见证施害者的真诚忏悔也同样具此功能,并且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关系的修复”。尽管相关法律对法庭设置有专门规定,但立法往往滞后于实践并以后者为基础,却是立法的规律。
 
不可否认,对圆桌庭审寄予太多的期望并不现实,庭审“前伸后续”工作应作为圆桌庭审的实质支撑而更加受到重视。唯其如此,才能使圆桌庭审避免流于形式。
 
圆桌庭审是舶来品,但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中国的传统文化和当下中国的司法现状。侯保宗认为:“圆融、圆润、圆通的圆桌庭审,比较全面地照顾当事人的情绪、心态、诉求、愿望,加上秉承辨法析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办案原则,可以说是人民司法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完美统一。”
 
由此看来,“圆桌审判”不仅仅是一种法庭设置形式上的调整和变革,这一细节变化所蕴含和彰显的司法精神、人文意识或许才是其探索式实践的价值所在。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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