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法院协调机制三原则构建和谐"官民"关系
2010-07-29 10:15: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林频道 | 作者:王金玲
  近年来,根据“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工作要求,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行政庭积极探索运用协调方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有效化解“官民矛盾”,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调节器”和“减压阀”作用,今年上半年,该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件,经协调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案件2件,原告主动撤诉案件2件。协调和解率达80%。

  该院法官在协调案件时,以 “合法原则”、“自愿原则”、“协调前置原则”作为协调的三个基本原则。同时明确了协调案件的范围即: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一定瑕疵,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涉及群体性的,矛盾易激化的案件必须协调;对行政赔偿案件必须协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必须协调;对行政裁决、行政处理案件必须协调。在明确协调范围的同时,禁止以牺牲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换取和解,禁止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外用其它机关的权力与相对人和解,禁止法官在明知某些行为严重违法情况下仍协调。

  通过辩法析理,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使协调由可能变为现实。对于在选择处分方式上犹豫不定的当事人,审判人员采取“判撤结果比较”的方式进行协调疏导,分别分析判决和撤诉的利弊,预测判决和撤诉的法律后果,让当事人在两者之间权衡利弊得失,做出适当选择。

  虽然协调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案件都适用协调,当事人不同意或者和解后又反悔的,应当及时恢复审理,不得当判不判,久拖不结。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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