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区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协调率100%
2010-07-27 11:12:26 | 来源:中国法院网襄樊频道 | 作者:张茂玉
  今年以来,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紧紧围绕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履行审判职责,进一步加大行政诉讼协调工作力度,努力化解行政纠纷,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官”了民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上半年,共审结行政诉讼案件18件,全部做到了协调后撤诉结案,案件协调率为100%。

  重大、疑难案件,院长亲自协调。襄城区位于襄樊市政治、文化中心,辖区内市、区两级行政机关较多,加之目前正处在改革发展期、体制转轨期、矛盾凸显期,因利益冲突引发的行政纠纷多,行政诉讼数量也随之增加,其中不乏“官”民矛盾严重对立、社会影响大和重大、疑难案件。襄城区法院历届院长都高度重视行政审判工作,始终把行政审判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中。对重大、疑难案件,院长坚持亲自指导、亲自研究、亲自协调,带领行政审判人员化解了一个又一个行政争议。在处理全市关注的“花江狗肉火锅城”拆迁一案时,在长达五个月的协调工作期间,襄城区法院原任院长余世学和现任代院长卢伟倾注了大量心血,做了艰苦耐心的协调工作,终使当事人达成拆迁补偿协议,主动腾空了房屋,交出了已征收的土地,终于使影响该市琵琶山北路道路及排水工程建设近两年的障碍在2010年4月28日被彻底消除。

  强化联动、互动,借力协调。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襄城区法院充分地认识到仅靠法院一家的力量来化解所有的行政争议是不现实的,化解行政纠纷往往需要第三人或者案外人的配合来实现。为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襄城区法院积极争取党委、人大领导,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的支持,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形成“法院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元化协调处理行政纠纷的机制,并摸索形成了三种协调模式。一是“行政机关配合模式”。对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处理、行政裁决、行政不作为等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案件中,强化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和沟通,指明案件问题和瑕疵,利用行政机关在其管理领域内的资源优势和强大的协调能力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解决问题和困难,化解行政争议。二是“第三人参加模式”。对行政诉讼涉及利害关系人的,襄城区法院及时通知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告与第三人有民事利益之争的,重点做好原告和第三人的协调工作,促使双方趋利避害,达成协商一致意见,直接实现原告真实诉讼目的,从而达到解决行政案件的目的。近五年来,襄城区法院通过“行民合一、一步到位”的做法,协调处理了12件工伤行政诉讼案件,为职工及时挽回工伤保险金78万元。三是“案外人参与模式”。对一些原告确有法律之外、情理之中的特殊困难,但其诉求行政机关也无力解决的案件,襄城区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司法”的审判指导思想,通过联系民政救助,发动有关单位社会捐款等方式帮助原告解决实际困难,从而达到使原告息诉、减少上访申诉、案结事了的审判结果。如在审理杨林、罗桂兰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中,襄城区法院考虑到原告方老年丧子,家庭状况十分困难的实际情况,没有简单地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构成工伤行政决定,通过大量走访,分管院长郝维胜亲自找到案件第三人天健公司的上级主管单位领导,帮助筹得1.5万元善款,原告夫妇眼含热泪接受款项后撤回了行政诉讼,称赞“襄城区法院真是一心为民的好法院,法官真是为民的好法官”。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力协调。襄城区法院行政审判着眼于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这一中心工作,不断创新协调工作方式方法,在原来送达、庭前、庭审、庭后协调阶段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案件协调空间,积极尝试在立案审查阶段开展协调工作和一审判决后协助配合中院作协调工作。在立案审查阶段,对一些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和当事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承办人及时与行政机关取得联系,讲明利害关系,建议其尽快履行法定职责,以解决行政纠纷。今年上半年,在立案审查阶段,3件行政争议得以成功地协调处理。对判决后当事人提出来上诉的案件,襄城区法院及时汇报案情,使中院承办法官尽快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协调工作的难点、当事人之间的差距,并时刻关注案件的最新动向,随时与中院行政庭一起进一步做当事人工作,争取一切协调解决的机会。如雅芳(中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不服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在第三人上诉期间,襄城区法院为了彻底解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已长达两年之久劳动争议和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协助中院做好当事人辩法析理工作,经过数十次的电话及当面做工作,终使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多项协议,一并解决了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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