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成为?负忧?ㄔ褐匾?笈辛α
2010-07-26 09:28: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信阳频道 | 作者:张玮 许浩
  近年来,河南省信阳市?负忧?嗣穹ㄔ阂匀??舜蟪N?帷豆赜谕晟迫嗣衽闵笤敝贫鹊木龆ā肥凳┪?趸???婕忧咳嗣衽闵笤惫ぷ鳎?浞址⒒尤嗣衽闵笤痹谏笈小⒐低?凹喽降雀鞣矫娴闹澳茏饔谩?006年以来,该院64名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920件,普通程序案件人民陪审员参审率达85%,调解结案580件,占参审案件63%。人民陪审员的司法实践活动,不仅有效缓解了该院案件多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促进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的提高,而且使审判工作更好的体察民情,反映民意,增强了法院裁判的社会公信力和认同感,拉近了法庭与当事人的距离,在法院与社会之间架起了一座理解的桥梁。

  该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既充分考虑陪审员具有的广泛代表性,又尽量选用具有一定法律素养和教育背景的人来担任陪审员,同时严格把握“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的道德标准。通过申请推荐,考核筛选,人大任命等程序,该院自2006年以来共选任64名人民陪审员,其中大专以上学历38名,占总人数的60%;党员有45名,占总人数的71.4%;人员分布为党政机关11名,镇(街道)村基层组织29名,职业分布涉及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农村等行业。队伍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广泛的代表性,是一支文化素养较高,具有一定的法律素质基础,敢于主持公道,深受群众信赖的陪审员队伍。

  从该院人民陪审员工作运行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所有领域,工作范围逐步扩大,工作内容不断丰富。在民商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不仅参加审理,还参与到诉讼调解中,使不少案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在刑事审判中,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帮教工作,大大增强了案件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两名退休老工人杨宝成、王德宪是2006年选任的人民陪审员,他们长期从事刑事案件陪审,业务熟练,认真负责,虽然刑事案件工作量大,庭审时间长,他们毫无怨言,每次庭审随叫随到,从未因个人原因影响庭审,保证了该院刑事案件的正常审理。几年来,他们人均年陪审刑事案件200余件,特别是人民陪审员杨宝成,长期从事刑事案件陪审,工作成绩突出,2008年 4月,被河南省高院表彰为“河南省优秀人民陪审员”。

  近年来该院法官断层问题十分突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大部分庭室和基层法庭难以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审判力量不足与案多人少的矛盾,对减少积案,提高审判效率具有积极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判,增强了司法裁判公正性的社会基础,加之人民陪审员身为普通民众,与当事人有一种自然的亲和力,使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不但没有被削弱,相反得到了进一步的增强,人民法官的司法形象也得以提升。同时,人民陪审员对推进案件的阳光审判亦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起到了助推作用,进一步提高了群众对法院裁判的认可度。

  该院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重点采取了以下措施促进人民陪审员作用的有效发挥。一是确保陪审权行使。为有效防止“陪而不审”或“审而不议”等现象的发生,该院规定庭审前要求法官向陪审员通报案情,提供案卷,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工作。人民陪审员全程参与庭审。合议庭讨论案件时,陪审员就案件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独立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如果人民陪审员提出的意见与合议庭其他成员不同,特别是案件合理性、社会效果等问题上的意见,主审法官必须及时将分歧意见向分管院长汇报,必要时提交审委会讨论,从而使人民陪审员的合议庭参加权、庭前知情权、合议评议权、案件提交权等得到了具体体现。二是发挥陪审员自身优势。该院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和执行调解,通过陪审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提高了案件调解的成功率,使该院案件调撤率呈逐年上升趋势。三是强化沟通互补作用。近年来该院注重加强与人民陪审员的信息沟通联系,每年以召开座谈会等活动为载体,积极与人民陪审员开展沟通,听取人民陪审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人民陪审员大胆地参与案件陪审,力所能及地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困难;定期向人民陪审员通报法院队伍建设、审判工作等方面的情况;到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走访协调,保证人民陪审员有足够的时间参加案件审理;同时争取区委、区政府、区人大的支持,及时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维护人民陪审员的合法利益。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