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型法官的现实定位及要求
2010-07-21 11:21: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资源频道 | 作者:杨盛承
  一、 法院调解的现实意义及对法官要求. 

  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案件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审判权,审理结案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从案件性质上讲,凡属于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民事案件,都可适用调解方式解决;从诉讼程序上来讲,在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都可适用法院调解。从司法实践看,坚持和强调法院调解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有利于彻底、迅速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守法观念,使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有利于增强人民内部团结,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团结,减少双方的对抗程度,维护社会安定。

  王胜俊院长指出:“调解的优点就是引导当事人平等自愿自主解决纠纷,解决方案体现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在调解的过程中逐渐化解当事人恩怨,最终实现案结事了。调解是诉讼效益最大和社会效果最佳的解决方式,也是解决执行难和息诉难的有效途径”。调解作为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方法,正如最高法院苏泽林副院长2009年在广西全区“五化”法庭创建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讲话指出的那样,调解是更高水平的审判,调解是更高艺术的司法,调解是案结事了的最好方式,调解是社会和谐的助推器。我们知道,一切案件都是矛盾,一切审判工作都是为了化解矛盾。有效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是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重要职责和使命。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案件更加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及时调整审判思路,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通过司法调解解决案件纠纷,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民商事案件要切实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附带民事案件也要重视通过调解最大限度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促进当事双方互谅互让,行政诉讼案件要加大协调力度,在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双方理性解决纠纷。法官不仅是法律工作者,还是社会工作者,更是群众工作者。不但要懂法,还要懂理、懂情,要紧紧抓住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保证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条人民法院的生命线,坚持依法调解、双方自愿,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 的司法理念,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程序当中都要注重调解,贯彻始终,花大力气做好立案前调解、立案调解、开庭调解、判前调解、送达和判后调解、执行和解工作,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必须立足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基本司法政策,立足于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目的,切实做好诉讼调解、诉讼指导、法律释明、教育息诉等各项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调解率,以期从源头上减少申诉、信访,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审判是否公正,决定因素是法官的素质,要从多方面提高法官的司法能力,尤其是基层法官更要增强调解能力、化解矛盾的能力。

  二、调解型法官的定位。

  深厚的群众感情、扎实的工作作风、严谨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心理素质,精深的法学功底,睿智的洞察能力和智慧的调解手段固然是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品质,但因时因势而适当调整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则是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笔者认为调解型法官的应该定位如下:

  1、正直的普通人。英语中“justice”的含义,即是法官,也是公正,这说明,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作为评是非、断公平的法官,首先应当是社会中的普通一员,其次才是听讼断案的法官,而不能以社会的精英自居。“清如水,明如镜”,是法官的追求,也是当事人的向往。因此,在工作中,法官应做到不偏不倚,不可偏听偏信;生活中,应做到慎言独行,不可妄自菲薄。在当事人面前,法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要以法官法规定的行为准则约束自己,做任何事都要谨小慎微,在当事人心中树立起良好形象。

  2、心灵的护理员。要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首先必须了解纠纷的来源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孙子曰“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上策”,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手段就是“攻心”。可见,对心理的研究是成事的重要方法。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让当事人为调解方案心动,才是调解的上策。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必须花一些时间倾听当事人的倾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帮助当事人调整好心态,正确对待诉讼。

  3、法律的宣传者。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最离不开的是法律。在调整好当事人心态的基础上,不要忘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应该说法官所面临的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非常模糊,知之甚少。因而在审理案件中,尤其是在调解过程中,一定不要忘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这不仅是调解的需要,也是法官的职责。法官这样做了,就为调解结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铺垫。

  4、公正的裁判官。调解并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法官始终不要忘了自己是以法官的身份在调解案件,必须始终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要做显失公平的“游说”工作,要做一名合格的裁判员。 

  三、调解型法官应具备的能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立法精神和宗旨的理解,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调解型法官应具备的以下能力:

  1、学习认知能力。诉讼调解是一个极具专业性的工作,不仅需要法官拥有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具备较强的理解法律精神、领会立法意图的能力,还需要法官运用记忆、理解、反思、推演、归纳、总结、发展、创新等方法,扩大视野,突破固有思维,提升认识境界和层次,不断丰富和提高调解艺术、技巧与水平。学习认知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理解与掌握法律内涵、外延及其所体现的法理、原则和宗旨。二是学习调解的具体方法和技能,博采众长,补己之短。只有努力做学习型、知识型法官,才能做到精通法律,熟谙法理,以严密的法律逻辑、高超的司法智慧、熟练的调解技巧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纠纷,促进和谐。

  2、主持协调能力。在法官主持和对外邀请及委托其他单位、个人前来主持诉讼调解,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中,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组织、动员、应变、调动气氛、互动配合以及处理关系等能力。具体来说,主持协调能力应当包括礼仪形象、修养风度、言谈举止、气质魅力等方面,是指法官以冷静、理性、平和的心态,谦虚、达观、务实的作风,流畅、严谨、平实的语言,清晰、开放、果敢的思路,调动各方面有利的积极因素,用聚合的力量调和矛盾,消除分歧,化解纠纷的水平和能量。

  3、洞察辨析能力。在诉讼调解中,法官的洞察辨析能力非常重要,是调解成功的基石。“洞察”就是要留心关注当事人的表情、态度、行为、言辞等各种表现,包括肢体语言和口头语言;“辨析”就是要仔细慎密地分辨剖析其表现形式下内在的、真实的情感和思想,用心感受、体察当事人的心理,抓住特点,分析本质。既明察秋毫,对当事人细微的表现了然于胸,又认真关注当事人的倾诉,同时进行细致入微的条分缕析,找到解决纠纷的切入点,按照调解的规律,由点到面、由表及里,综合运用对比、归类等方法,适时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了解和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诉讼需求及诉讼目的,以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4、沟通疏导能力。实际上就是调和理解与被理解的关系,让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和谈交流,疏通当事人思想,引导并促使双方反思己过,体谅人非,从而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纷争的能力。主要应包括:细致了解当事人情绪、性格、品行,做到知己知彼;因势利导,及时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理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指出他们因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及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循循善诱,疏导、化解他们之间因纠纷产生的隔阂和对立的心理;及时掌握当事人的心理变化,灵活运用法律知识、人情世故和各种说服技巧,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处矛盾,定分止争。             

  5、掌控度势能力。所谓掌控度势能力,就是对调解的形势和发展趋势做出正确判断和预测,把握调解的方向和时机,从而运筹帷幄,艺术驾驭调解的能力。

  6、释明促调能力。没有法官的释明,很难促使当事人进行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这里的释明就是通过适当讲解、阐述、提示,让当事人明了自己的行为、占有的证据和理由,正确估算诉讼利益。从而当事人促成互相让步,充分协商,达成“一缆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做到息诉宁人,案结事了。

  7、衡平决断能力。包括衡平双方当事人心理、情绪,平等保障诉权,让其平等享有案件有关信息和资源,对弱势群体给予特别倾斜,在必须以职权处置的事项中对诉讼能力相对较弱或者作出了让步、实体利益收损一方予以恰当“关照”等,使利益尽量均衡。同时,根据调解进程,判别当事人行为的本质,及时作出决断,避免借调解规避法律和久调不决、拖延诉讼。

  8、文书制作能力。调解书是人民法院记载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由法官代表国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法官必须练就过硬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精湛文字写作能力,主要条款必须明确没有歧义,速度必须快捷,文字必须规范、标准和凝练。

  四、做好调解型法官的要求 

  具有深厚的群众感情,是我们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我们要求法官具有深厚的群众感情,就是要求法官对群众要怀有善良之心、同情之心、怜悯之心,用法官的良知去接待群众,处理案件。把每一个当事人当作我们的兄弟姐妹、亲人朋友,真心理解他们的困难,倾听他们的诉求,耐心细致的做解释工作,想方设法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到通情达,法、理、情三者相统一;要把手头的每个案件当作自己亲人的案件,以化解纠纷为目标,多做辨法析理、调解息诉工作,能调解的尽量调解,不放弃一丝一毫调解成功的希望和机会。

  1、要树立三种意识。即"调解是最佳结案方式、调解是高质量的当庭宣判、调解率高是办案能力强"的意识,克服片面追求审判的法律效果、案件一判了之的孤立办案作风和机械执法思想,突出强调调解在诉讼中的价值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调解在诉讼中的作用,确保案结事了。通过案件即调即结,有效地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使司法公正得到最大程度地实

  2、要重视沟通。法院的调解工作实际上就是同当事人有效的沟通,化解矛盾,最终解决纠纷。只强调做好调解工作,不懂得如何同当事人沟通,是不会取得好效果的。在案件中要掌握当事人双方的焦点,确认引发纠纷的原因,分清是非,弄清影响解决纠纷的其它因素,设定沟通的目标,要有顶线目标、底线目标和现实目标。一般讲现实目标是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要设定几套沟通方案,沟通要是非分明,适用法条准确,不做无原则沟通。注意要做到有效倾听,倾听当事人表达的内容;观察当事人非口语行为,如眼神、神态、身体动作、声调或语气等,并注意其隐含的意义是否与口语内容相符合;适时给予适当而简短的反映,让当事人知道你听懂了他所说的话。做到看、问、说,三思而后说,讲对方听得到、记得住的话,讲究对话方式和语调,达到信任沟通。还要把握好变换沟通方案的时机。。 

  3、要注重方法。调解方法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工具和保证,没有一套行之有效、因案制宜的调解方法,很难做好调解工作。首先要做到因案制宜选择调解方法。每一件案件当事人不同,案件的事实、分歧也不同,调解的方式也应有所区别。对此我们应当对症下药,找准争议焦点,制定调解策略及重点,寻求最佳的调解思路,采取最适合案件特点的调解措施,做到灵活多变,防止调解机械化。其次要善于借鉴运用好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方法。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从事调解工作的法官总结归纳了许多好的方法和做法,我们应当很好的借鉴运用。如对于情绪激烈、双方对立严重的当事人进行隔离降温,或让其回去冷静思考,等双方当事人情绪平静后,再分别做工作,此为"冷处理法"。与此对应,对于事实清楚,争议较小的案件,则采取"热处理"的方法,趁热打铁,一鼓作气说服当事人,促成调解。如有的案件仅凭法官单枪匹马调解,当事人可能很难接受或信服,我们可以借助案外人或诉讼代理人来做工作,此为"借助外力法"。如运用典型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入手,引导当事人认清自己应负的责任,促使其主动申请调解,此为"举例调解法"。再如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法官可以在分析当事人的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提出调解方案,对有过错的当事人用背对背的方式单独会谈,指出其存在的问题,使其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从而促成调解,此为"面背结合法"。等等。再次要公正调解,不偏不倚。要想当事人之想,急当事人之急,平等地为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实际生产生活需要着想让当事人感觉到你心中时刻装着当事人。同时,要注意言行谨慎,避免当事人对你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如果当事人觉得你对另一方当事人过于亲近,即使你不是故意的,但也会对产生抵触情绪,这种先入为主的怀疑一旦产生,再想说服当事人调解就难上加难了。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更不能因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而加以刁难,要时刻注意法院的中立立场,给当事人以公道正派的印象。如果当事人觉得你是一个公正的人,是一个值得信赖的人,自然会尊重你的意见。

  4、要富有耐心。说到调解工作,大家体会最深的可能就是要有耐心。调解工作要舍得口舌,舍得时间,舍得精力。只有把法、理、情说透才能做好、做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调解工作要有顽强的毅力,要耐心细致,苦口婆心,对于不善言辞的当事人要耐心倾听,仔细观察,积极引导;对于固执己见的当事人要耐心倾听,仔细分析,找准当事人的错误观点,积极解释;对于语言重复、思维混乱的当事人,要帮助理顺思维,抓住关键。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庭前、庭中、庭后各个阶段适时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阶段的努力。

  5、要规范制作调解协议,双方达成协议是调解的最终体现,法律要求协议要规范,对协议中双方有争议或需要保留意见的可分别写明,防止产生歧义。认定事实要粗细得当,避免激化矛盾或者引起新的争端。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