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行政审判首次引入人民陪审团制度
2010-07-17 12:44: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顶山频道 | 作者:杨志喜/文 马珂/图
- 平顶山中院在行政审判中引入人民陪审团制度
- 原告及委托代理人
- 被告及委托代理人
- 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
- 河南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右三)、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右二)及全省法院负责行政审判工作同志10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
7月16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在行政审判中适用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了一起不服县政府行政强制行为案件。该案由平顶山中院从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中选出11名成员参与庭审。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史小红,平顶山中院院长郭保振,全省法院负责行政审判工作同志100余人参加庭审观摩。
原告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1月30日,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经考察与佛山市本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叶县自来水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合同》,并注册成立原告经营实体,后因职工工资等问题被告接管了原告的经营权并扣留财产。原告认为被告接管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请求解除被告接管行为,恢复其经营权。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从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所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原告与职工之间矛盾较深,并损害了用水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宜恢复原告的经营权,故请求驳回起诉。
人民陪审团在认真听取原告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的诉辩意见后,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评议,并当庭发表陪审团意见,一致认为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在接管原告经营管理权过程中没有按有关法律程序,有一定违法行为。但原告在经营中违反合同规定,损害职工和用水居民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不应支持原告恢复经营权。
在听取了人民陪审团意见后,合议庭认为被告叶县人民政府未提供实施接管行为的法律依据,接管行为违法;原告与部分职工矛盾较深,继续从事自来水业务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宜解除被告接管行为,不宜恢复原告经营权。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宣判如下:一、确认叶县人民政府接管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行为违法;二、责令叶县人民政府就有关善后事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原告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1月30日,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经考察与佛山市本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叶县自来水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合同》,并注册成立原告经营实体,后因职工工资等问题被告接管了原告的经营权并扣留财产。原告认为被告接管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程序违法,请求解除被告接管行为,恢复其经营权。
被告叶县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被告从未对原告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所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另外,原告与职工之间矛盾较深,并损害了用水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宜恢复原告的经营权,故请求驳回起诉。
人民陪审团在认真听取原告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人民政府的诉辩意见后,对该案进行了集体评议,并当庭发表陪审团意见,一致认为被告叶县人民政府在接管原告经营管理权过程中没有按有关法律程序,有一定违法行为。但原告在经营中违反合同规定,损害职工和用水居民利益,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谐,不应支持原告恢复经营权。
在听取了人民陪审团意见后,合议庭认为被告叶县人民政府未提供实施接管行为的法律依据,接管行为违法;原告与部分职工矛盾较深,继续从事自来水业务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宜解除被告接管行为,不宜恢复原告经营权。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庭宣判如下:一、确认叶县人民政府接管叶县本源自来水有限公司行为违法;二、责令叶县人民政府就有关善后事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