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遭胁迫 歇业讨账起纠纷
2010-07-09 11:20: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安乡频道 | 作者:李曼丽
  日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合伙经营酒店而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蹇某借款4万元。

  2009年3月22日原告蹇某与被告张某、第三人马某签订《合伙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三方各出资57000元合伙经营酒店,其中被告张某、第三人马某各出资10000元,被告张某、第三人马某向原告各借款47000元入股,约定三方共同承担风险。2009年9月30日该酒店歇业,三人散伙后未进行清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被告认为协议书是在马某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签订时马某隐瞒了酒楼的承包合同,欠款要清算后才能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属法律保护。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借原告47000元入伙,且原、被告实际履行了合同,合伙经营酒店六个多月,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已达成一致的意思,应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认为自己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协议,未提供证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放弃借款7千元只要求偿还4万元的主张,是原告自愿行为,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