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毒案件的特点和治理对策探析
对渭城区法院审理的926件涉毒案件的调研
2010-06-29 09:54: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咸阳渭城频道 | 作者:刘军 吴正贵 任凯荣
  毒品犯罪是当今社会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它不仅直接危害涉赌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给国家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诱发抢劫、盗窃、伤害、杀人等其他刑事犯罪,形成一系列社会问题。治理毒品犯罪问题的关键在于标本兼治,并且重在治本。2008年以来,渭城法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926件,其中涉毒案件275件361人,占总收案数的29.7%。各年度情况为:2008年度受理各种刑事案件309件,其中涉毒案件75件103人,占总收案数的24.27%;2009年度受理各种刑事案件361件,其中涉毒案件116件151人,占总收案数的32.13%;截止2010年六月份,受理各种刑事案件256件,其中涉毒案件84件107人,占总收案数的32.81%。2008年度涉毒案件占年度总收案数比例较低,2009年、2010年基本持平。总的来说,涉毒案件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一、涉毒案件的几个特点

  (一)被告人犯罪目的比较单一,主要是以贩养吸。吸毒成瘾人员一般意志薄弱,心瘾难除,虽多次强制戒毒,但屡次复吸,难以自拔。高额毒资支出对吸毒人员来说是难以承受的,为了能维持毒品的需要量,大部分吸毒人员铤而走险以贩毒获取利润,以贩养吸。从这几年的毒品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贩卖毒品个案的毒品数量基本不超过五克,被告人多为瘾君子,有多年的吸毒史,这也无形中决定了非法持有毒品案件的数量很少(2009年仅一案)。虽然贩卖毒品数量少,但是贩卖的次数,贩卖的对象较多,这样就增大了对社会的危害性,也属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他毒品类犯罪如走私,运输制造毒品案件未有一例。从2008年以来审结的案件来看,涉案的被告人不吸食毒品的很少,绝大多数为瘾君子,从此看来,也决定了被告人犯罪目的的单一性。

  (二)低刑罚比例较大。从量刑幅度来看,2008年度处刑在三年以下的被告人63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62%;处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被告人为32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31.1%;处刑七年以上的被告人为8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7.8%。2009年度处刑在三年以下的被告人69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51%;处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被告人为58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42.65%;处刑七年以上的被告人为9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6.61%。 2010年度截至到六月份,处刑在三年以下的被告人56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65%;处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被告人为27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31.4%;处刑七年以上的被告人为3人,占本年度涉毒案件被告人的3.48%。从以上量刑幅度的数据也可以看出单纯的大宗的毒品犯罪很少,处刑在七年以上的被告人仅20人,占2008年以来涉毒案件被告人的5.54%。也验证了第一个特点犯罪目的的单一性,基本上是以贩养吸。

  (三)案发地比较集中。从近年来涉毒案件的发案地点来看,主要集中在各大厂区、城中村、老街等人员流动性强、人员混杂的地方。近年来,毒品案件在农村地区也有发案,但数量比较少,2008年以来仅有21件,占7.63%,基本上还是集中在交通比较便利、比较繁华的城区。加之通信工具的发达,这样就增加了作案的隐蔽性,给案件的侦破也增加了很大的难度。需要强调的是,农村重体力劳动民办企业中外来务工人员贩卖毒品势头出现,且有上升趋势。2009年度,渭城法院受理四川省凉山州籍外来务工人员贩卖毒品案件3起5人(其中4人患有或携带艾滋病毒),2010年1—6月就受理4起5人(其中2人患有艾滋病,1人投劳后死亡)。

  (四)犯罪主体以无业男性为主 ,文化程度较低,基本上都是初中以下,并且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年龄基本上处于中青年阶段,没有固定职业,或是工厂下岗职工。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富余人口的增加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农村青年贩毒犯罪案件有增加的趋势,加之暂住城市,流动性强,管理难度相对加大,这为侦破案件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其中女性被告人37人,占被告人总人数的10.24%,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仅2009年度1例。

  (五)毒品品种单一,主要是海洛因。在办理过的毒品案件中,被告人毒品犯罪的品种单一,几乎只是海洛因。鸦片、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毒品案件仅有3例。

  (六)被告人作案的方式比较隐蔽,多为单线联系,单人单案。审结的大部分案件以零星贩卖为主,通常是买卖双方单线联系,交易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时间短,不易发现,而且毒品犯罪的证据易于消失和毁灭,破案率比较低,影响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和震慑。2008年度的单人单案数量占毒品案件总数量的75%,2009年度为80%,2010年上半年为83%。

  (七)毒品案件附加财产刑的执行到位率太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毒品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是从这几年的毒品案件的统计数字来看,罚金的执行到位率太低,达不到整个毒品案件的10%。应当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这就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作,对毒品犯罪分子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犯罪分子及其亲属转移、隐匿、变卖或者洗钱,逃避依法追缴。

  (八)毒品再犯累犯数量增加。从2008年度、2009年度以及2010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来看,毒品犯罪人员多为有前科人员,且有增长的趋势。贩毒吸毒人员强制戒毒和自愿戒毒后的帮教制度不健全,复吸率较高。吸毒必然引发毒品犯罪。吸贩毒人员得不到及时帮教,戒毒后思想空虚,无所事事,又重新走上吸毒道路,从而引起恶性循环,成为毒品犯罪的累犯再犯。2008年以来,毒品再犯被告人占审结案件被告人的28.53%。

  二、遏制当前毒品犯罪案件增多的对策

  (一)加大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人民法院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形事政策,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要高度重视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整体从严惩处的指导思想,用好用足刑罚武器,有效打击、震慑和预防毒品犯罪。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案件数量增多的形势,合理配置审判力量,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避免案件积压。对于社会影响大的重特大毒品案件,更要做到快审快结,始终保持对严重毒品犯罪依法严惩的高压态势。在政策把握上,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和毒枭、职业毒犯、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危害严重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要按照宽严相济形势政策要求,坚持区别对待,综合考虑毒品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渭城辖区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以分化瓦解犯罪,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

  (二)司法部门与文化、教育等社会职能部门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居民管理机构加强协作配合,实行对毒品违法犯罪的综合治理,增强防控能力,堵塞毒品来源渠道,扼制因涉毒而诱发刑事犯罪的发生。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对出租屋、宾馆、网吧、酒吧、歌厅、按摩、桑拿等场所的监管力度。从近年毒品案件的成因来看,消费对象以青少年为主的休闲娱乐场所已成为本辖区新型毒品蔓延的主要地点,相关部门最好建立起经常性的巡查监督机制,按照《禁毒法》的规定,督促指导这些场所建立健全禁毒宣传教育、禁毒内部巡查、从业人员禁毒知识培训等内部防范制度,落实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手段,积极查处吸毒贩毒现象,只有通过严厉查处和不间断的打击,才能威慑休闲娱乐场所的涉毒违法犯罪问题。公安、劳动监察、卫生防疫等相关职能机构,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检疫工作,在杜绝毒品流通的同时,防止各类恶性传染性疾病的蔓延。

  (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社会保障机制,健全扶贫帮教、救济体系,全面落实帮教制度。戒毒、禁毒经验表明,生物个体自身对药物有“成瘾性”和“依赖性”,一旦染上毒瘾,靠个人的意志力是比较难戒除的。因此,对吸毒者,我们一方面要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另一方面,也要在禁毒工作中接受新的理念和认识,把吸毒者和接受戒毒者作为一个“病人”来看待,在落实各种措施的同时,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只有这样,才能为这些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良好的氛围。目前,部分戒毒出所人员得不到社会应有的关心、爱护,容易重新陷入吸毒的深渊。各级帮教组织要加强对戒毒出所人员的帮教工作,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地为两劳释放人员、戒毒出所人员提供自食其力的劳动场所,改善其生存、生活和人际环境,使其感受到全社会的关怀,自觉地改变不良习气,融入良好的社会生活之中,帮助他们重新做人,为他们在身体和心理的康复方面创造更好的条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降低复吸率。

  (四)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法律素养。基层组织要积极落实国家禁毒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开展创建“无毒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有效遏制毒品犯罪。首先,我们建议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基层单位把无吸毒、无贩毒、无种毒、无制毒作为文明村庄、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基本要求,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把禁毒工作的要求落实到实处,努力提高社区、村庄预防、发现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能力,逐步扩大“无毒社区”“无毒村庄”的覆盖面。其次,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居委会、村委会要积极落实社会帮教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断毒瘾。根据近年来我们受理的毒品案件情况来看,“以贩养吸”人员及重复吸毒人员占据很大比例,而且这个比例呈逐年上升之势。因此,禁毒戒毒成为遏制毒品犯罪的重要举措。外省、外地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落实社会帮教措施,是禁毒戒毒的关键所在,基层单位可以组织帮教队伍,对辖区内吸毒戒毒人员进行排查登记,将戒毒人员以及流散在社会上的吸毒人员纳入帮教对象,开展形式多样,行之有效的教育工作,高度重视吸毒人员的心理矫治,想方设法为戒毒者提供就业机会,帮助其建立坚决拒绝毒品的决心和信心。再次、要在宣传发动群众上狠下功夫,不断加强禁毒宣传工作的力度,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增加禁毒宣传内容,把集中宣传活动与日常宣传工作相结合,始终保持一种有力的舆论声势,使毒品的危害和禁毒的要求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毒品问题严重的地区,把禁贩、禁吸的内容切实纳入到村规民约之中,因地制宜的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调动社区群众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促进禁毒工作的要求在基层全面落实。第四,要加强对青少年和在校中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提高青少年对毒品的认知能力和自控能力,防止毒品在青少年中继续蔓延。

  当前,渭城辖区毒品犯罪形势仍很严峻,发案率居高不下,大宗毒品案件时有发生,打击毒品犯罪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我们充分地认识到,与毒品犯罪作斗争仅仅依靠法院的审判工作是远远不够的,禁毒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个相关单位、基层组织的配合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才能有效预防和治理毒品问题。我们相信,只要我们齐心协力、团结配合、共同努力,一定会迎来禁毒工作的全面胜利。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