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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院“三个关系”强化非诉行政案件协调执行
2010-06-25 09:11:45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杨帆 张涛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在坚持“三个至上”原则基础上,全面落实三项重点工作,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积极探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协调处理机制,做到依法解决行政争议与案件“案结事了”的统一,有力化解社会矛盾。
正确处理好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通过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正确处理好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非诉行政执行尽可能为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但不能代替当事人表达意见,更不能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某种条件。
正确处理好撤诉与执行的关系。对于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在确认当事人协调效力的同时,关注协议履行情况。对于按照约定应当及时履行协议内容而没有履行的,不应为了结案而急于送达行政裁定书;对于约定到一定期限履行的协议,对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因毁约或者失信而导致循环诉讼。
2008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25件,执结225件,其中通过协调方式执结的案件达141件,占案件执结总数的62.6%,没有一位当事人反映执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的执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确处理好合法性审查与协调的关系。通过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做好协调工作,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正确处理好自愿撤诉与积极协调的关系。非诉行政执行尽可能为化解行政争议创造有利条件,但不能代替当事人表达意见,更不能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某种条件。
正确处理好撤诉与执行的关系。对于撤诉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在确认当事人协调效力的同时,关注协议履行情况。对于按照约定应当及时履行协议内容而没有履行的,不应为了结案而急于送达行政裁定书;对于约定到一定期限履行的协议,对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因毁约或者失信而导致循环诉讼。
2008年至今,该院共受理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225件,执结225件,其中通过协调方式执结的案件达141件,占案件执结总数的62.6%,没有一位当事人反映执行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案件的执行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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