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国土收购储备中心告省发改委行政越权
2010-06-23 16:34:15 | 来源: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 作者:老春
昨天上午,(安徽)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状告省发改委一案,在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据悉,这起“官”司是由芜湖中江商场地块引发的。
都是闹市土地惹的事
芜湖中江商场位于该市九华中路繁华地带。2009年6月,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收到“给拆迁户的一封信”。信中称,中江商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将出让给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建造“汇景国际商城”。
拆迁单位给拆迁户每平方米补偿8000元,这一方案遭到部分拆迁户拒绝。“中江商场地处芜湖闹市区,临近的小九华商业一条街,门面房已卖到每平方米4万元。”一拆迁户说道。
后来,拆迁户发现,领取中江商场地块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批复等要件的单位是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其间,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芜湖发改委提交了“关于办理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立项手续的报告”,后来芜湖发改委作出批复,同意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据此展开规划、拆迁等前期工作”。
拆迁户认为,芜湖市发改委无权批准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收储,遂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芜湖发改委发给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关于同意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2010年2月10日,省发改委作出“皖发改复决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芜湖发改委就中江商场地块作出的“同意土地收储”涉及行政越权,其批复不能作为规划、拆迁等的依据,撤销芜湖发改委《关于同意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省发改委被诉行政越权
今年5月10日,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芜湖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省发改委做出的“皖发改复决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月22日,芜湖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认为,被告省发改委的行政复议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芜湖市发改委《关于同意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属于其职责范围,被告无权决定芜湖发改委核发给原告的批复是否具有作为规划、拆迁依据的权利。
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表示,决定何种文件可以作为拆迁、规划的依据属于拆迁、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被告作为“配合土地收储”的职能部门,只应当对芜湖发改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而无权决定芜湖市发改委核发给原告的批复是否能作为规划、拆迁的依据。因此,被告省发改委的具体行为属于行政越权,应予以撤销。
被告称撤销之举合法
庭审中,省发改委代理人认为,省发改委撤销芜湖市发改委土地收储立项许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芜湖市发改委并无批准土地收储立项的法定职权,其批准芜湖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土地收储立项的行为属于越权行政,应予以纠正。
庭审结束后,省发改委的辩护律师之一,来自北京的王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进行行政征收活动,必须仅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王令律师认为,本案的特殊意义还在于安徽省发改委依法纠正了芜湖市发改委批准土地储备立项许可这一错误,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这说明包括安徽省发改委在内的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在向法治政府迈进。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据悉,这起“官”司是由芜湖中江商场地块引发的。
都是闹市土地惹的事
芜湖中江商场位于该市九华中路繁华地带。2009年6月,居住在这里的居民收到“给拆迁户的一封信”。信中称,中江商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将出让给芜湖汇锦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将建造“汇景国际商城”。
拆迁单位给拆迁户每平方米补偿8000元,这一方案遭到部分拆迁户拒绝。“中江商场地处芜湖闹市区,临近的小九华商业一条街,门面房已卖到每平方米4万元。”一拆迁户说道。
后来,拆迁户发现,领取中江商场地块规划许可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国有土地使用批复等要件的单位是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其间,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芜湖发改委提交了“关于办理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立项手续的报告”,后来芜湖发改委作出批复,同意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据此展开规划、拆迁等前期工作”。
拆迁户认为,芜湖市发改委无权批准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进行土地收储,遂向省发改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芜湖发改委发给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关于同意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2010年2月10日,省发改委作出“皖发改复决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称芜湖发改委就中江商场地块作出的“同意土地收储”涉及行政越权,其批复不能作为规划、拆迁等的依据,撤销芜湖发改委《关于同意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
省发改委被诉行政越权
今年5月10日,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芜湖镜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省发改委做出的“皖发改复决字(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6月22日,芜湖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认为,被告省发改委的行政复议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芜湖市发改委《关于同意原中江商场及周边地块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属于其职责范围,被告无权决定芜湖发改委核发给原告的批复是否具有作为规划、拆迁依据的权利。
芜湖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表示,决定何种文件可以作为拆迁、规划的依据属于拆迁、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被告作为“配合土地收储”的职能部门,只应当对芜湖发改委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依法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的决定,而无权决定芜湖市发改委核发给原告的批复是否能作为规划、拆迁的依据。因此,被告省发改委的具体行为属于行政越权,应予以撤销。
被告称撤销之举合法
庭审中,省发改委代理人认为,省发改委撤销芜湖市发改委土地收储立项许可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芜湖市发改委并无批准土地收储立项的法定职权,其批准芜湖市国有土地收储中心土地收储立项的行为属于越权行政,应予以纠正。
庭审结束后,省发改委的辩护律师之一,来自北京的王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宪法》、《物权法》等法律都明确规定,进行行政征收活动,必须仅限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王令律师认为,本案的特殊意义还在于安徽省发改委依法纠正了芜湖市发改委批准土地储备立项许可这一错误,做出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这说明包括安徽省发改委在内的我国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正在不断增强,在向法治政府迈进。
昨天的庭审持续了两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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