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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中院阳光执行力促“三多三少”
2010-06-21 14:57: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安频道 | 作者:肖幼新 刘文彪
6月18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三联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新县酿酒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举行执行听证会。当事人及第三人就申请追加被执行主体进行了举证、质证。
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针对当事人对执行问题反映多的情况,吉安中院把进一步推进“阳光执行”作为工作重点,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而促进执行公正与效率。一是在执行立案阶段发放执行监督卡和执行须知,全面告知当事人参与执行的内容和程序,公开举报方式;二是明确执行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的内容和时限,并形成材料附卷,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财产报告、被执行人下落、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置、执行异议等影响执行结果的六个事项;三是对案外人提出异议、涉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等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做到证据提交在当庭、有理辩论在当庭、事实认定在当庭;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必须听证的,未经听证不得作出裁定,对执行公开实施不到位的,案件质量评查要扣分。
通过“阳光执行”,当事人对法院执行理解多了,意见少了;主动执行的多了,抗拒执行的少了;正面评价的多了,上访投诉的少了。截至6月15日,该院仅有1例上访,同比下降83%。
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中,针对当事人对执行问题反映多的情况,吉安中院把进一步推进“阳光执行”作为工作重点,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进而促进执行公正与效率。一是在执行立案阶段发放执行监督卡和执行须知,全面告知当事人参与执行的内容和程序,公开举报方式;二是明确执行人员必须告知当事人的内容和时限,并形成材料附卷,确保当事人及时了解财产报告、被执行人下落、财产调查、财产保全、财产处置、执行异议等影响执行结果的六个事项;三是对案外人提出异议、涉及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矛盾容易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疑难案件等案件一律实行公开听证,做到证据提交在当庭、有理辩论在当庭、事实认定在当庭;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对必须听证的,未经听证不得作出裁定,对执行公开实施不到位的,案件质量评查要扣分。
通过“阳光执行”,当事人对法院执行理解多了,意见少了;主动执行的多了,抗拒执行的少了;正面评价的多了,上访投诉的少了。截至6月15日,该院仅有1例上访,同比下降83%。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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