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手中司法权 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
2010-06-08 08:45: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株洲频道 | 作者:易莎娜
  案件的执行并非强制而机械,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仍然要行使一定的司法审查权。当事人及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被执行主体以及其他执行相关事项均有权提出异议,法院对这些异议必须进行审理,作出执行裁决。6月4日,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案实行公开听证。

  执行申请执行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某借款合同一案,该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中铁五局衡茶吉铁路工程指挥部四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四项目部)的工程款215000元。同年4月25日,案外人周某、尹某、谭某以提取的该工程款属其三人与李某、江某五人合伙承包衡茶吉铁路工程的共同收益为由,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该院中止执行。

  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执行异议举行了公开听证。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周某、尹某、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以及江某五人合伙承包了四项目部发包的衡茶吉铁路工程,该合伙以被执行人李某为代表。后因被执行人李某合伙内部矛盾问题,四项目部与该合伙签订了清算协议,终止了承包合同。根据清算协议,该合伙在四项目部尚有部分民工工资保证金、质保金及部分工程余款。对该承包工程的收益分配,合伙人内部争议很大,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终不能达成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李某在承包四项目部发包的衡茶吉铁路工程的合伙收益的应得份额目前还不明确,其应得的该工程款金额的效力待定。案外人周某、尹某、谭某对该提出异议的理由成立。据此作出如下裁定:对已提取被执行人李某在四项目部的215000元工程款中止执行。

  在案件的执行阶段,“一纸裁判”将最终被履行和实现,执行部门应慎重地把好法律的“最后一关”,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公开听证,给案外人提供一条畅通的渠道,充分、公开地表达自己的意见,从而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利,也能确保执行案件得以公正、公平处理。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