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陪审员力促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0-06-03 21:07:0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徐州频道 | 作者:陈雪艳
  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渔场承包经营纠纷过程中,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专业特长,成功让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 执行和解协议。

  2006年1月,王成辉与新沂市王楼渔场签订一份鱼塘承包合同,约定:王成辉承包经营王楼渔场外塘42亩,期限一年,同时约定,王成辉在合同期满20天内,清理所承包鱼塘交付给王楼渔场。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王成辉既不缴纳承包费,也未将承包的鱼塘交付给王楼渔场。

  为此,王楼渔场于2009年3月起诉,新沂法院院于同年8月判决王成辉退还王楼渔场鱼塘42亩,并支付承包费25545元。

  判决生效后,王成辉并未履行。2010年1月,王楼渔场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人员多次做被执行人王成辉的工作,要求王成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退出承包的鱼塘交付给王楼渔场,而王成辉表示誓死不让出鱼塘。

  今年5月13日,执行人员得知王成辉正在清塘卖鱼,便决定前往继续执行。执行人员到达王成辉承包的鱼塘时,塘内的鱼已经清完。执行人员办理了交接手续,但被执行人王成辉拒绝签字。第二天,王成辉到法院反映,在执行人员走后,王楼渔场派人向鱼塘内投放大量清塘剂,造成鱼塘内未清完的鱼大批死亡。

  5月18日早上7时,执行局局长王茂峰特别邀请具有丰富淡水养殖知识和经验的水产养殖场场长、人民陪审员仲崇达一同到场。经过实地走访周围群众,询问当事人,咨询人民陪审员,在掌握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执行人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研究制定了解决方案,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工作,经过近十个小时的艰苦努力,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