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明成、石峰销售伪劣种子非法经营案
2010-06-04 08:45: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被告人王明成于2003年6月成立北京亚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超出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有效区域的情况下,王明成通过北京亚丰公司以及该公司设在济南、南京、西安等地的分公司,从他处购买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并将所购种子换装、分装、自行繁育后进行包装或者直接以散装的形式对外销售。自2003年至2006年1月,王明成通过上述方式共销售水稻、小麦、豆类、高粱、玉米、谷子、棉花等七类种子共计人民币162万余元,销售葡萄苗共计人民币138万余元,销售其他种子共计人民币234万余元;2.2003年9月至2006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明成多次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处购买棉花种,并安排人员对购买的棉种换包装成所谓的亚丰系列“S80”棉花种或者将所购棉种经繁育后包装成“S80”棉花种,该棉种名称系王明成自己编撰,并未经过审定。2004年初,江苏省东台市农民陈春越与被告人石峰担任负责人的北京亚丰公司济南销售处联系购种事宜。石峰在明知“S80”为假种子的情况下,仍向陈春越出售“S80”棉种共计1320袋,价格共计人民币29340元。陈春越将所购棉种除自己种植一部分外,其余大部分棉种均加价后向东台市多位棉花种植户销售。种植户种植后,发现“S80”棉花长势与品种标签上标注的不符,不适宜在东台市种植。经鉴定,当地共种植“S80”棉花种1800亩以上,损失金额人民币90万元以上。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王明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石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明成、石峰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明成、石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明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王明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5万元;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被告人石峰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明成、石峰均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王明成、石峰的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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