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客源当车霸 寻衅滋事获徒刑
2010-06-03 10:25: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桃源频道 | 作者:艾艳萍
为争抢客源大打出手,虽垄断市场雄霸一方,终因多次滋事而获刑。6月1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以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军(化名)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王军,系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汽车总站珠海车队的一名股东。2008年2月25日,王军在汽车总站内为争抢客源,与惠州车队一股东唐某发生冲突,并伙同所在车队另一股东易某将唐某打伤,导致唐某卧床休息一个多星期,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
2008年2月某日,被告人王军在汽车总站入站口,遇到乘客张某,便强行拉张某上自己的车,遭到张某的拒绝。王军恼羞成怒,恶语相加,并将张某携带的用纸盒装的200多个鸡蛋当场踩碎,致其损失上百元,张某及在场的群众敢怒不敢言。
2008年8月15日,珠海车队的股东李辉、王龙(均为化名,另案处理)在汽车总站内为争抢客源与阳江车队股东万某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阳江车队司机朱某出面进行劝解,被告人王军随即伙同李辉、王龙及诨名叫“黄土”的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殴打朱某。朱某见势不妙赶紧逃跑,王军和王龙便手持铁棒,“黄土”持摩托车锁追打朱某,朱某翻越车站后围墙才得以逃脱。后经鉴定:万某、朱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珠海车队和阳江车队达成了调解协议,珠海车队赔偿朱某损失1200元。
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军向桃源县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王军所在的车队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王军,系桃源县漳江镇黄花井汽车总站珠海车队的一名股东。2008年2月25日,王军在汽车总站内为争抢客源,与惠州车队一股东唐某发生冲突,并伙同所在车队另一股东易某将唐某打伤,导致唐某卧床休息一个多星期,花去医药费1000余元。
2008年2月某日,被告人王军在汽车总站入站口,遇到乘客张某,便强行拉张某上自己的车,遭到张某的拒绝。王军恼羞成怒,恶语相加,并将张某携带的用纸盒装的200多个鸡蛋当场踩碎,致其损失上百元,张某及在场的群众敢怒不敢言。
2008年8月15日,珠海车队的股东李辉、王龙(均为化名,另案处理)在汽车总站内为争抢客源与阳江车队股东万某发生争吵并扭打起来,阳江车队司机朱某出面进行劝解,被告人王军随即伙同李辉、王龙及诨名叫“黄土”的人(身份不明,另案处理)殴打朱某。朱某见势不妙赶紧逃跑,王军和王龙便手持铁棒,“黄土”持摩托车锁追打朱某,朱某翻越车站后围墙才得以逃脱。后经鉴定:万某、朱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珠海车队和阳江车队达成了调解协议,珠海车队赔偿朱某损失1200元。
200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军向桃源县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军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王军所在的车队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