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 情暖人间
——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纪实
2010-05-24 13:59: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玉民 宋莹
北京高院法官向涉诉未成年人家属发放救助金
未成年人是特别需要关爱和支持的群体。把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作为司法救助的重要对象,是人民法院延伸司法审判职能,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2006年以来,特别是在“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开展以来,北京市法院稳妥推进“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最大限度促进未成年当事人积极乐观地生活、学习,为这片特殊的温馨园地播洒了“爱”的阳光和雨露。
救助资金:面向社会筹集慈善捐款
“我为许多基金会都捐过款,但像今天这样挽救帮助孩子的项目还是第一次遇到,我钦佩从事这项工作的法官们,也愿意出一些绵薄之力,因为这件事情太有意义了!”这是慈善人士钟先生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设立“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新闻发布会上发表的一段感言,他为该项基金捐赠了113万元港币。
资金来源是确保司法救助开展富有成效的重要保障。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大都由当地政府统一拨款。北京法院在充分利用政府救助资金的基础上另辟蹊径,积极面向社会筹集慈善捐款而非政府拨款,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律协未保委下设的专项基金,一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这两项基金全部是由慈善人士捐款组成。截至目前,已利用上述基金对全市三级法院审理案件中的40名特困未成年人给予了司法救助,总金额达39万余元。
救助程序:前置+简捷+专人
6岁的冬冬自幼随父母从河北农村到北京生活。一天中午,冬冬因患感冒到北京市房山区某镇卫生室就诊。因卫生室负责人王某临时外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王某之妻李某即为冬冬进行了治疗。次日上午,李某仍然以同样药物为冬冬治疗。当晚,冬冬病情加重,家人赶忙将他送到儿童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渗出性多型性红斑相关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经鉴定,冬冬身体损伤后果与李某的非法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伤残程度属七级。为给冬冬凑钱治病,冬冬的父母四处求亲戚、托朋友,欠下10多万元的外债……经过审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并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同时判决李某及镇卫生室赔偿冬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眼看冬冬的后续医疗费即将有着落,已经被拖得筋疲力尽的冬冬全家才稍稍松了一口气,但很快被告人在宣判后提起了上诉,这意味着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能生效。要想拿到被告人的赔偿款,还得等到二审结果出来。而此时,冬冬的病情已开始恶化,眼睛严重畏光,每隔一小时就得点眼药水,颈椎也严重变形!冬冬的父母绝望得放声痛哭……
“不要着急,你们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房山法院的法官一边耐心地安慰冬冬父母,一边协助他们紧急向北京高院提交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几天后,法官将一个沉甸甸的信封递到冬冬的母亲手中。“你们申请的1万元救助金被批准了,快!赶紧带孩子治病去,别耽误了病情。”冬冬的母亲用颤抖地声音连连感叹着:“谢谢!谢谢!真像做梦一样啊!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钱……”
与普通的司法救助不同,北京法院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探索出一套特殊的救助程序:“前置+简捷+专人”。“前置”,是指目前针对普通主体的司法救助通常启动于案件的执行及信访阶段,而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则可以前置到宣判阶段即启动,对于情况特别紧急的,还可以再前置到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判之前的任何诉讼环节;“简捷”,是指申请救助的程序、手续最大限度简化、发放救助款最大限度快捷;“专人”,是指市高院指定专人负责对全市各级法院申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情况汇总备案、及协调解决新问题。在各级法院设立“专职联络员”,负责本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日常申领、跟踪回访、备案建档等事宜。这一系列特殊程序的推出,为未成年人在介入诉讼后的第一时间即能及时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了宝贵的“绿色通道”。
救助对象:最大限度多元化
“法官阿姨,感谢您们的爱心资助,是您们救了面临辍学的我。我虽然失去了妈妈,但我的身边多了许多像妈妈一样关心我、爱护我的人,我将不再难过,我会振作起来,努力学习,让您们看到一个充满阳光的‘晓薇’……”
信中的“晓薇”是北京二中院承办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女儿。1997年,晓薇的父母协议离婚,晓薇与母亲相依为命,父亲杳无音信。2007年,晓薇的母亲被抢劫犯游某杀害,法官多次做游某及其亲属的工作,均无力赔偿。年仅12岁的晓薇唯一的亲属外祖母无力承担她的生活学习费用,晓薇面临着辍学的困境。情况危急,法官及时与市高院联系帮晓薇申请到6千余元的救助金,并自愿向晓薇捐款1千元……如今,晓薇已经从痛失母亲的不幸中顽强地挺了过来,她在信中继续写道:“我深深感受到了社会这所大家庭的关爱,我也会将这份关爱继续放大、传递下去,传递给那些同样身处困境、急需救助的人们”。
与晓薇一样,阳阳也曾有过一段不幸的经历。年仅4岁的阳阳是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的原告。2008年6月的一天,阳阳正在顾某开的饭店门口玩耍,饭店伙计刘某将滚烫的热水锅放在饭店门口地上。当刘某弯腰搬凳子时,不慎碰到了阳阳,阳阳一下跌坐在热水锅内,臀部被严重烫伤。经诊断,阳阳全身烫伤面积为38%,烫伤后全身多处疤痕增生,并对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需要进行多次整形手术。丰台法院判决刘某、顾某赔偿阳阳各项费用10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却均查无去向,而且由于查找不到被告的财产线索,判决其应给付阳阳的钱一直难以执行。医院再三提醒要及早给阳阳进行生殖器疤痕手术,否则再拖延将很可能发育不全。阳阳的父母均是安徽来京务工人员,为给阳阳治病已经倾家荡产,根本没有能力再供阳阳继续手术……为了帮助阳阳尽快进行手术,法官迅速与市高院取得联系,帮阳阳申请了1万元救助金。“这笔钱太及时了,我打心眼儿里感谢法官和给我们捐钱的好心人!”阳阳的父亲不停地说着感激的话。
救助对象“最大限度多元化”是北京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中秉承的一个重要原则。经过深入调研,北京法院统一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归纳为包括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内的6类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受到重大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实际赔偿、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急需心理治疗、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贫困未成年人子女;监护人缺失、身体残疾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家庭无力抚养、自身又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等等。而这些特困未成年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也可以是民事案件中权益受到侵害、未获得及时赔偿的未成年被侵权人,还可以是未成年被告人,而且对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没有任何限制。
救助内容:不限次数、不拘一格
2010年4月6日,一位中年妇女来到北京市高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她向法官深深鞠了一躬,眼含热泪地说道:“谢谢你们!我女儿让我转告你们,她已经到了高考冲刺阶段,一定会加倍努力,好好复习,争取考个重点大学!”
这位中年妇女姓王。2007年8月3日,王某的丈夫被赵某、任某持刀伤害致死,家中仅剩下王某和两位年迈的老人及一双年幼的儿女,生活陷入贫困。2008年5月,她地处汶川的家里遭遇了大地震,房屋全部倒塌。尽管法院依法判决两个被告人赔偿王某一家人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告人的家庭都非常贫困,根本没有个人财产可以执行。忧心如焚的法官经过不懈努力,为孩子们申请到1万多元的救助款。此后,王某每天起早贪黑兼打两份工,只为能有更多的钱供养两个孩子及两位老人,两个孩子也非常上进,姐弟俩一个正上高三,一个正上初三,学习都很努力!2010年4月,为了鼓励这对姐弟在逆境中自强不息,让他们在学习的关键时期奋发进取,市高院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经过商议,再次为两个孩子发放了救助金各1万元!
北京法院本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最大限度挽救、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救助不限次数、不设上限,救助方式也不拘一格。实践中,法院对未成年人采取了资助复学、资助培训、资助就医、资助就业等多种救助方式,同时还格外注重与心理救助相结合,在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还为他们聘请心理专家辅以细致深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鼓励工作。几年来,这一笔笔救助金就像一枝枝温暖的火炬,帮助一个个困境未成年人赶走阴霾、照亮前程,让他们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所特有的温情和友爱……
救助资金:面向社会筹集慈善捐款
“我为许多基金会都捐过款,但像今天这样挽救帮助孩子的项目还是第一次遇到,我钦佩从事这项工作的法官们,也愿意出一些绵薄之力,因为这件事情太有意义了!”这是慈善人士钟先生在北京市高级法院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设立“涉诉未成年人救助基金”新闻发布会上发表的一段感言,他为该项基金捐赠了113万元港币。
资金来源是确保司法救助开展富有成效的重要保障。目前全国各地法院开展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大都由当地政府统一拨款。北京法院在充分利用政府救助资金的基础上另辟蹊径,积极面向社会筹集慈善捐款而非政府拨款,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全国律协未保委下设的专项基金,一是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这两项基金全部是由慈善人士捐款组成。截至目前,已利用上述基金对全市三级法院审理案件中的40名特困未成年人给予了司法救助,总金额达39万余元。
救助程序:前置+简捷+专人
6岁的冬冬自幼随父母从河北农村到北京生活。一天中午,冬冬因患感冒到北京市房山区某镇卫生室就诊。因卫生室负责人王某临时外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王某之妻李某即为冬冬进行了治疗。次日上午,李某仍然以同样药物为冬冬治疗。当晚,冬冬病情加重,家人赶忙将他送到儿童医院救治,被诊断为“渗出性多型性红斑相关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经鉴定,冬冬身体损伤后果与李某的非法医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伤残程度属七级。为给冬冬凑钱治病,冬冬的父母四处求亲戚、托朋友,欠下10多万元的外债……经过审判,一审法院认定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并依法对其判处了刑罚,同时判决李某及镇卫生室赔偿冬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眼看冬冬的后续医疗费即将有着落,已经被拖得筋疲力尽的冬冬全家才稍稍松了一口气,但很快被告人在宣判后提起了上诉,这意味着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不能生效。要想拿到被告人的赔偿款,还得等到二审结果出来。而此时,冬冬的病情已开始恶化,眼睛严重畏光,每隔一小时就得点眼药水,颈椎也严重变形!冬冬的父母绝望得放声痛哭……
“不要着急,你们可以申请司法救助!”房山法院的法官一边耐心地安慰冬冬父母,一边协助他们紧急向北京高院提交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申请书。几天后,法官将一个沉甸甸的信封递到冬冬的母亲手中。“你们申请的1万元救助金被批准了,快!赶紧带孩子治病去,别耽误了病情。”冬冬的母亲用颤抖地声音连连感叹着:“谢谢!谢谢!真像做梦一样啊!没想到这么快就能拿到钱……”
与普通的司法救助不同,北京法院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探索出一套特殊的救助程序:“前置+简捷+专人”。“前置”,是指目前针对普通主体的司法救助通常启动于案件的执行及信访阶段,而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则可以前置到宣判阶段即启动,对于情况特别紧急的,还可以再前置到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判之前的任何诉讼环节;“简捷”,是指申请救助的程序、手续最大限度简化、发放救助款最大限度快捷;“专人”,是指市高院指定专人负责对全市各级法院申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情况汇总备案、及协调解决新问题。在各级法院设立“专职联络员”,负责本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日常申领、跟踪回访、备案建档等事宜。这一系列特殊程序的推出,为未成年人在介入诉讼后的第一时间即能及时获得司法救助提供了宝贵的“绿色通道”。
救助对象:最大限度多元化
“法官阿姨,感谢您们的爱心资助,是您们救了面临辍学的我。我虽然失去了妈妈,但我的身边多了许多像妈妈一样关心我、爱护我的人,我将不再难过,我会振作起来,努力学习,让您们看到一个充满阳光的‘晓薇’……”
信中的“晓薇”是北京二中院承办的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女儿。1997年,晓薇的父母协议离婚,晓薇与母亲相依为命,父亲杳无音信。2007年,晓薇的母亲被抢劫犯游某杀害,法官多次做游某及其亲属的工作,均无力赔偿。年仅12岁的晓薇唯一的亲属外祖母无力承担她的生活学习费用,晓薇面临着辍学的困境。情况危急,法官及时与市高院联系帮晓薇申请到6千余元的救助金,并自愿向晓薇捐款1千元……如今,晓薇已经从痛失母亲的不幸中顽强地挺了过来,她在信中继续写道:“我深深感受到了社会这所大家庭的关爱,我也会将这份关爱继续放大、传递下去,传递给那些同样身处困境、急需救助的人们”。
与晓薇一样,阳阳也曾有过一段不幸的经历。年仅4岁的阳阳是北京丰台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中的原告。2008年6月的一天,阳阳正在顾某开的饭店门口玩耍,饭店伙计刘某将滚烫的热水锅放在饭店门口地上。当刘某弯腰搬凳子时,不慎碰到了阳阳,阳阳一下跌坐在热水锅内,臀部被严重烫伤。经诊断,阳阳全身烫伤面积为38%,烫伤后全身多处疤痕增生,并对生长发育有一定影响,需要进行多次整形手术。丰台法院判决刘某、顾某赔偿阳阳各项费用10万余元。然而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却均查无去向,而且由于查找不到被告的财产线索,判决其应给付阳阳的钱一直难以执行。医院再三提醒要及早给阳阳进行生殖器疤痕手术,否则再拖延将很可能发育不全。阳阳的父母均是安徽来京务工人员,为给阳阳治病已经倾家荡产,根本没有能力再供阳阳继续手术……为了帮助阳阳尽快进行手术,法官迅速与市高院取得联系,帮阳阳申请了1万元救助金。“这笔钱太及时了,我打心眼儿里感谢法官和给我们捐钱的好心人!”阳阳的父亲不停地说着感激的话。
救助对象“最大限度多元化”是北京法院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中秉承的一个重要原则。经过深入调研,北京法院统一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适用范围归纳为包括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内的6类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主要包括:受到重大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实际赔偿、家庭困难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急需心理治疗、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实际赔偿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贫困未成年人子女;监护人缺失、身体残疾或患有其他严重疾病,且家庭无力抚养、自身又不具备独立生活条件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未成年人,等等。而这些特困未成年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也可以是民事案件中权益受到侵害、未获得及时赔偿的未成年被侵权人,还可以是未成年被告人,而且对未成年人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没有任何限制。
救助内容:不限次数、不拘一格
2010年4月6日,一位中年妇女来到北京市高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她向法官深深鞠了一躬,眼含热泪地说道:“谢谢你们!我女儿让我转告你们,她已经到了高考冲刺阶段,一定会加倍努力,好好复习,争取考个重点大学!”
这位中年妇女姓王。2007年8月3日,王某的丈夫被赵某、任某持刀伤害致死,家中仅剩下王某和两位年迈的老人及一双年幼的儿女,生活陷入贫困。2008年5月,她地处汶川的家里遭遇了大地震,房屋全部倒塌。尽管法院依法判决两个被告人赔偿王某一家人经济损失,但由于被告人的家庭都非常贫困,根本没有个人财产可以执行。忧心如焚的法官经过不懈努力,为孩子们申请到1万多元的救助款。此后,王某每天起早贪黑兼打两份工,只为能有更多的钱供养两个孩子及两位老人,两个孩子也非常上进,姐弟俩一个正上高三,一个正上初三,学习都很努力!2010年4月,为了鼓励这对姐弟在逆境中自强不息,让他们在学习的关键时期奋发进取,市高院与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经过商议,再次为两个孩子发放了救助金各1万元!
北京法院本着人民法官为人民的思想,最大限度挽救、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坚持救助不限次数、不设上限,救助方式也不拘一格。实践中,法院对未成年人采取了资助复学、资助培训、资助就医、资助就业等多种救助方式,同时还格外注重与心理救助相结合,在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还为他们聘请心理专家辅以细致深入的心理辅导和教育鼓励工作。几年来,这一笔笔救助金就像一枝枝温暖的火炬,帮助一个个困境未成年人赶走阴霾、照亮前程,让他们真真切切地体会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所特有的温情和友爱……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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