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纠纷中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2010-05-17 10:34: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萍乡频道 | 作者:张铭强
  【案情】

  甲区法院在一件执行案中委托该区某拍卖行拍卖座落于乙县的三间店面,李某竞拍得到三间店面,拍卖面积为150平方米,过户后,李某发现店面实际面积仅为100平方米,李某遂到乙县法院起诉某拍卖行。

  【分歧】

  拍卖纠纷中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即乙县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居间合同有关系,应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进行管辖,应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讼争标的是店面,属于不动产,乙县法院有管辖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行为实质上属于买卖行为,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不同于居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作为拍卖委托人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并不能改变拍卖行为的本质。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相关管辖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标的物三间店面属于不动产,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乙县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