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法院人性化判决帮助失足少年
2010-05-04 16:57: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韦永辉 盘桂华 蓝韦丽
由于生活来源无保障,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的被告人周某,4月30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系忻城县遂意乡琼古村某屯农民。2009年10月9日至同年12月13日期间, 被告人周某先后五次窜到本村韦某等五位村民家中盗走人民币共计900.8元和一件价值112.5元的佳琦牌休闲服。
在庭审中,法院还了解到,被告人周某的母亲在其幼年时即离家出走,被告人周某读小学未毕业即缀学回家务农。被告人周某的父亲体弱多病,疏于对周某的管理和教育,平时与周某缺少思想交流和语言沟通,加上家境贫寒,有时生活来源无保障,被告人周某遂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
忻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周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其生活来源无保障,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所致,为此,法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被告人周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其表示认罪服法,愿意改过自新。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系忻城县遂意乡琼古村某屯农民。2009年10月9日至同年12月13日期间, 被告人周某先后五次窜到本村韦某等五位村民家中盗走人民币共计900.8元和一件价值112.5元的佳琦牌休闲服。
在庭审中,法院还了解到,被告人周某的母亲在其幼年时即离家出走,被告人周某读小学未毕业即缀学回家务农。被告人周某的父亲体弱多病,疏于对周某的管理和教育,平时与周某缺少思想交流和语言沟通,加上家境贫寒,有时生活来源无保障,被告人周某遂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
忻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个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另外,被告人周某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其生活来源无保障,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所致,为此,法院认真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被告人周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其表示认罪服法,愿意改过自新。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