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联动”析产 离婚夫妻息诉
2010-05-05 11:13: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醴陵频道 | 作者:王超群
日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启动“三调联动”机制,通过与调解工作室衔接,将原告张某与被告叶某协议离婚后财产分配纠纷一案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经该调解工作室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一致协议:1、原、被告两个婚生女儿由被告叶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叶某不要求原告张某承担抚养费。2、叶某与张某夫妻存续期间共有的房屋一栋(106国道旁),归叶某的母亲所有,叶某再婚后所生子女无权分配该房屋。叶某就夫妻共同的财产分配不足部分一次性补偿张某130 000元,张某不再享有财产分配权。3、叶某与张某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叶某偿还,张某不承担任何债务,现有的摩托店股份由叶某的母亲所有。4、张某随时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张某与叶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4日在醴陵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事后,张某与叶某因财产分配发生纠纷,张某于2010年4月5日向醴陵市法院起诉,要求平均分配财产。
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醴陵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
张某与叶某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8年11月4日在醴陵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事后,张某与叶某因财产分配发生纠纷,张某于2010年4月5日向醴陵市法院起诉,要求平均分配财产。
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组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醴陵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书进行确认。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