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田法院启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
2010-05-04 09:38: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西安频道 | 作者:刘席 周玲玲
2010年4月29日,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专门召开了院长办公会议,专题对《蓝田县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于即日起印发实施,标志着蓝田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3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蓝田法院被确定为审理婚姻案件中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第二批试点法院。院领导对该项试点工作极为重视,专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刘长权亲自担任;副组长由院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舒孝玲,院长助理段红军担任。及时安排由民一庭负责尽快起草了该项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并在民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广泛征求、收集意见,在此基础上,于4月29日专题召开了院长办公会,对“草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并定稿印发。
该项试点工作的实施,将对蓝田法院案件审理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重大作用,同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为彰显司法权威、建立和谐家庭、创建和谐蓝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0年3月,经最高人民法院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蓝田法院被确定为审理婚姻案件中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第二批试点法院。院领导对该项试点工作极为重视,专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院长刘长权亲自担任;副组长由院党组副书记、审判委员会委员舒孝玲,院长助理段红军担任。及时安排由民一庭负责尽快起草了该项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草案)》。并在民事审判各业务部门广泛征求、收集意见,在此基础上,于4月29日专题召开了院长办公会,对“草案”进行了集中讨论,并定稿印发。
该项试点工作的实施,将对蓝田法院案件审理中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起到重大作用,同时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给予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为彰显司法权威、建立和谐家庭、创建和谐蓝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