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赴外地实习病故 学校企业共同担责补偿
2010-04-19 08:38:18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唐平
  4月16日,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镇巴县职业中学补偿两原告闻先明、董仁容之子闻家源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损失1.4万元,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补偿2.6万元的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

  2008年3月,镇巴县职业中学在校学生闻家源(21岁)受学校安排到上海中船江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金属结构车间实习,实习期间突发阑尾炎被送往上海松江区泗泾医院手术治疗,出院后继续上班。2008年5月4日,该学生再次感到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查为腹腔积液,由其所在实习公司安排送回镇巴县后,因病情恶化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2009年1月26日病故。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9万余元。该学生父母为索赔事宜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闻家源系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患病后,学校及企业负有医疗救助义务,两被告在学生出现重大疾病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反而采取遣送办法导致患者贻误救治时间死亡,具有一定过错。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上述协议并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