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塘法院清积工作收获四点成功经验
2010-04-19 10:23: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潭频道 | 作者:尹载喜
2008年11月19日中央政法委、最高院召开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电视电话会,会议要求各级法院将2007年底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因案件未能执行引发的信访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并建立执行工作长效机制。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按照上级的安排和部署,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认真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职责,创造性地开展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到目前为止,清理出来2007年底以前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83件积案(包括26件涉及特殊群体重点案件)已全部执结,无财产可供执行转化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12件案件也已全部执结。在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共计执结旧存执行积案及新收各类执行案件831件,执结标的达2366万余元,全面超额完成上级法院下达的执行工作目标任务,实现了执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清积”工作收获了很多成功经验,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点:
该院争取领导重视
解决“执行难”是法院面临的一次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法院一家“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岳塘区法院领导、执行干警不定期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执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区“四大家”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诸多长效机制,尤其对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区四大家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领导、监督和支持。有的领导亲自参加法院召开的集中“清积”工作动员会、清理执行积案兑现大会等,多次到法院督查“清积”进度,多次听取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阶段性汇报并给予指导,多次主持出席重大复杂疑难执行案件联席会议,亲自研究执行方案和主持协调会议。“清积”活动中,法院积极向区四大家汇报“清积”工作开展情况,争取领导的理解、支持。去年4月,区委政法委联合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内司委等14个部门单位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发《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初,区财政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预算安排了15万元司法救助基金,为切实解决执行积案提供了有力支持和经费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执行难”是法院普遍面临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执行不到位引发的涉执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既影响法律权威,又损害法院形象。近几年来,岳塘区法院党组一直把攻克“执行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这次集中“清积”活动中,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院党组书记、院长任副组长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实行定人、定时、定措施、定责任、定领导,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工作责任机制;在全院开展对各类执行案件进行全面、认真摸底登记,建立台帐;在院里办公、办案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数万元设立“清积”活动专项资金;在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从其他业务庭室抽调3名干警到执行局,充实执行办案力量;压缩公务用车,增加执行专用车辆两台,努力改善执行工作条件。通过有效整合资源,有力促进了全院“清积”工作的顺利开展。
强化制度措施
为了加强执行案件管理,提升案件质量,确保执行廉洁、高效,岳塘区法院对原有执行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新出台了《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范》,该规范对执行案件流程的立案、准备、实施、款物交付、执结、卷宗移交及归档、信息录入等七个阶段进行了全面、详细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保证了执行工作的每一环节、每个步骤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每位执行人员工作职责。局长、副局长、每位执行员都职责明确,分工科学、具体。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决组、综合内勤组和多个执行实施组,组与组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制约。二是实行限期执行和延期审批制度。每个执行案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结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须向局长作出解释,需要延期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填写延期执行审批表,并说明延期执行理由,交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审批,杜绝久拖不执、久拖不结现象的发生。三是实行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将执行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执行决定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等,有效防止因执行权力过分集中,从而滋生腐败现象的发生。四是对执行重点环节进行督查。《规范》中明确规定对执行工作中的八个重点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的滥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五是加强卷宗移交、归档和信息录入工作。对不及时移交卷宗、归档或不及时将执行案件的执行信息交综合内勤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严格按照院里《案件质量评查奖惩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效提高了基础工作上水平、上档次。
穷尽执行手段
岳塘区法院历来要求每个案件穷尽执行措施,特别是强调查询、搜查、调查“三查”措施到位。查询方面要求专业银行、房产、车管、证券等机构全面协助配合查询。如申请执行人黄锡凡申请恢复执行罗国兰工程结算纠纷一案,在法院立案执行后,曾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无果。在这次“清积”行动中,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卷和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认为该案应有一定的执行能力。于是,通过银行、房地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仍无结果。后来想到该案是在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于是将他的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立即对其妻子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罗某妻子在某信用社有存款近7万元,承办法官采取灵活执行手段,先将其财产冻结(以防罗某妻子隐匿或转移财产),再将追加裁定和强制执行裁定书一并送达,同时给她一个月提出异议的时间。
法定异议期过后,将该款划入法院帐上,使一起长达七年的涉农民工工程款执行积案得以执结。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上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安排部署,岳塘区法院采取新闻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出境以及采取举报奖励等措施,开辟执行新途径,在此次“清积”活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荷塘信用社申请执行岳塘翼鑫洗煤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该案就进入执行程序,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塘翼鑫洗煤厂的几个股东全部藏匿。2009年元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此案,该院采取悬赏举报执行线索的办法,终于找到被执行人。经过不懈努力,最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贷义务。岳塘区法院还充分利用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了一批疑难积案。如申请执行人陈雪莲与被执行人湖南南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主体特殊,系破产改制企业,此案历经三年,均未能执行。在这次“清积”活动中,岳塘区法院将此案上报市政府、市政法委等有关上级单位,争取领导支持。通过召开执行联席会议,终于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在此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岳塘区法院还特别注重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凡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主要指弱势群体),院领导均高度重视,亲自督办,重点执行。如农民工易军其等与丁某、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保障农民工回家过年,主管院长、执行局长多次找被执行人丁某做工作,承办法官陪同丁某四处筹款,在去年农历除夕的前一天将6万元执行款交到了几位农民工手中。年后,又采取各种执行手段,将余款全部执行到位,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该院争取领导重视
解决“执行难”是法院面临的一次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单靠法院一家“孤军奋战”是远远不够的。岳塘区法院领导、执行干警不定期向区委、人大、政府、政协汇报执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区“四大家”领导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建立健全了执行工作诸多长效机制,尤其对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工作,区四大家领导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了领导、监督和支持。有的领导亲自参加法院召开的集中“清积”工作动员会、清理执行积案兑现大会等,多次到法院督查“清积”进度,多次听取法院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阶段性汇报并给予指导,多次主持出席重大复杂疑难执行案件联席会议,亲自研究执行方案和主持协调会议。“清积”活动中,法院积极向区四大家汇报“清积”工作开展情况,争取领导的理解、支持。去年4月,区委政法委联合区委宣传部、区人大内司委等14个部门单位建立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下发《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联席会议制度》、《关于建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威慑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2009年初,区财政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预算安排了15万元司法救助基金,为切实解决执行积案提供了有力支持和经费保障。
加强组织领导
“执行难”是法院普遍面临的老大难问题,由于执行不到位引发的涉执信访案件居高不下,既影响法律权威,又损害法院形象。近几年来,岳塘区法院党组一直把攻克“执行难”作为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在这次集中“清积”活动中,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院党组书记、院长任副组长的清理执行积案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性强的具体实施方案,实行定人、定时、定措施、定责任、定领导,领导包案的“五定一包”工作责任机制;在全院开展对各类执行案件进行全面、认真摸底登记,建立台帐;在院里办公、办案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挤出数万元设立“清积”活动专项资金;在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从其他业务庭室抽调3名干警到执行局,充实执行办案力量;压缩公务用车,增加执行专用车辆两台,努力改善执行工作条件。通过有效整合资源,有力促进了全院“清积”工作的顺利开展。
强化制度措施
为了加强执行案件管理,提升案件质量,确保执行廉洁、高效,岳塘区法院对原有执行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新出台了《岳塘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范》,该规范对执行案件流程的立案、准备、实施、款物交付、执结、卷宗移交及归档、信息录入等七个阶段进行了全面、详细规范,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保证了执行工作的每一环节、每个步骤有规可依,有章可循,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明确每位执行人员工作职责。局长、副局长、每位执行员都职责明确,分工科学、具体。执行局内设执行裁决组、综合内勤组和多个执行实施组,组与组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相互监督制约。二是实行限期执行和延期审批制度。每个执行案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结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须向局长作出解释,需要延期执行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执行期限届满前10日内填写延期执行审批表,并说明延期执行理由,交执行局长和主管院长审批,杜绝久拖不执、久拖不结现象的发生。三是实行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将执行审查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执行决定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等,有效防止因执行权力过分集中,从而滋生腐败现象的发生。四是对执行重点环节进行督查。《规范》中明确规定对执行工作中的八个重点环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有效防止执行人员在执行中的滥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五是加强卷宗移交、归档和信息录入工作。对不及时移交卷宗、归档或不及时将执行案件的执行信息交综合内勤组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严格按照院里《案件质量评查奖惩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有效提高了基础工作上水平、上档次。
穷尽执行手段
岳塘区法院历来要求每个案件穷尽执行措施,特别是强调查询、搜查、调查“三查”措施到位。查询方面要求专业银行、房产、车管、证券等机构全面协助配合查询。如申请执行人黄锡凡申请恢复执行罗国兰工程结算纠纷一案,在法院立案执行后,曾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无果。在这次“清积”行动中,承办法官仔细查阅了案卷和向申请人了解被执行人的情况,认为该案应有一定的执行能力。于是,通过银行、房地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仍无结果。后来想到该案是在被执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于是将他的妻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立即对其妻子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罗某妻子在某信用社有存款近7万元,承办法官采取灵活执行手段,先将其财产冻结(以防罗某妻子隐匿或转移财产),再将追加裁定和强制执行裁定书一并送达,同时给她一个月提出异议的时间。
法定异议期过后,将该款划入法院帐上,使一起长达七年的涉农民工工程款执行积案得以执结。针对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上级法院有关执行工作安排部署,岳塘区法院采取新闻媒体曝光、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国出境以及采取举报奖励等措施,开辟执行新途径,在此次“清积”活动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如荷塘信用社申请执行岳塘翼鑫洗煤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该案就进入执行程序,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拍卖。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塘翼鑫洗煤厂的几个股东全部藏匿。2009年元月,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此案,该院采取悬赏举报执行线索的办法,终于找到被执行人。经过不懈努力,最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还贷义务。岳塘区法院还充分利用执行联席会议制度,解决了一批疑难积案。如申请执行人陈雪莲与被执行人湖南南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主体特殊,系破产改制企业,此案历经三年,均未能执行。在这次“清积”活动中,岳塘区法院将此案上报市政府、市政法委等有关上级单位,争取领导支持。通过召开执行联席会议,终于使此案得以圆满解决。
在此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岳塘区法院还特别注重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凡涉及特殊主体的案件(主要指弱势群体),院领导均高度重视,亲自督办,重点执行。如农民工易军其等与丁某、湖南省第三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为保障农民工回家过年,主管院长、执行局长多次找被执行人丁某做工作,承办法官陪同丁某四处筹款,在去年农历除夕的前一天将6万元执行款交到了几位农民工手中。年后,又采取各种执行手段,将余款全部执行到位,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