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诉生父索抚养费 于法无据被驳回
2010-04-19 08:31: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顺义频道 | 作者:赵丽丽 杨秀芝
  小李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2008年小李考入大学,因无生活来源,其将父亲老李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近日,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已成年且在接受高中以上的学历教育,其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小李诉称,1998年8月父亲与母亲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小李由母亲抚养,父亲自1998年8月始,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元。此后,被告按判决书规定给付原告抚养费至原告高中学历毕业,后对我不再履行抚育义务。我为了接受教育又不能独立生活,无生活来源,故起诉要求父亲老李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并支付上大学的借款,今后的教育费由父亲负担。

  被告老李辩称:我与小李母亲离婚后,我始终按判决书履行给付原告抚养费至小李高中毕业。2008年9月原告上大学,生活费用和学费应由其本人负担。我现在靠修鞋维持家庭生活,一年收入仅5000元,家境并不富裕。不同意小李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未成年的或者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用的权利。本案小李现已成年,尚在学校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老李给付小李的抚养费已至小李高中毕业,原告再要求老李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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