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论输赢首先论事实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2010-04-14 08:32:1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证据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急剧转变,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原有证据规则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证规则等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的形势,导致当事人缺乏举证积极性,审判人员的证据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由于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对民事证据规则加以改革和完善。
推进情况
●启动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用12个条文对证据制度作了规定,是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法律根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证据制度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1992年7月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通过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明确的规范。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更是明确要求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列为重点改革项目。
●规范
在总结各地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经验基础上,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83条,分别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等五大制度进行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多年来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证据改革的系统化总结和集大成者。目前,一些内容仍然处在改革过程中。
●措施
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当事人举证责任。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立当事人在证据运用上的支配地位,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配合当事人对证据制度的运用。
三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突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共同危险行为、医疗行为等八类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四是完善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要求当事人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期限内举证,防止一方当事人搞欺诈和突然袭击,实现庭前固定争点和证据,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证据交换日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五是明确了质证、认证规则。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了法官释明和心证公开制度。明确了以自由心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同时规定了“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六是重新设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手段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违法证据。
基本成效
目前仍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对于我国证据制度的规则体系、价值观念、制度理念、理论学说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全国法院的改革措施反映了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经验,同时也体现了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证据规则对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都起着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证据问题一直是民事诉讼的核心问题。现行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观念的急剧转变,大量民事纠纷涌入法院,原有证据规则对举证责任、举证期限、认证规则等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变化的形势,导致当事人缺乏举证积极性,审判人员的证据裁量权过大等问题。由于证据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迫切需要对民事证据规则加以改革和完善。
推进情况
●启动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用12个条文对证据制度作了规定,是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基本法律根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证据制度又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1992年7月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8年6月通过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证据制度进行了较明确的规范。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更是明确要求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列为重点改革项目。
●规范
在总结各地法院民事审判方式和证据制度改革的经验基础上,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83条,分别对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制度、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质证制度、认证制度等五大制度进行了规定。该司法解释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全面、系统、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是多年来人民法院开展民事诉讼证据改革的系统化总结和集大成者。目前,一些内容仍然处在改革过程中。
●措施
民事证据规则的内容比较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完善当事人举证责任。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确立当事人在证据运用上的支配地位,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的申请调查收集证据,配合当事人对证据制度的运用。
三是明确举证责任的倒置规则。对民事活动中的一些特殊侵权行为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突出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如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共同危险行为、医疗行为等八类特殊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四是完善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要求当事人遵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期限内举证,防止一方当事人搞欺诈和突然袭击,实现庭前固定争点和证据,进而提高庭审效率和诉讼效率。证据交换日前不提供证据的,应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
五是明确了质证、认证规则。强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立了法官释明和心证公开制度。明确了以自由心证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同时规定了“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
六是重新设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手段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违法证据。
基本成效
目前仍在进行中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对于我国证据制度的规则体系、价值观念、制度理念、理论学说等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新发展。全国法院的改革措施反映了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基本经验,同时也体现了民事审判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证据规则对进一步促进民事审判的公正与效率,推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发展,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都起着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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