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院对重大司法决策和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执行实行风险评估
2010-04-13 11:35:09
     中国法院网讯 (张慧宁)  近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关于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意见》,旨在努力预防和减少因重大司法决策,重大、敏感案件审判、执行不当造成非正常涉诉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该意见中详细列举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事项和范围,主要是重大司法决策和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执行。从评估科学性、评估合法性、评估可行性、评估可控性进行评估。规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为作出决策和裁判的法院。院办公室和研究室具体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由法院对评估结论负责。

  根据意见规定,对于准备作出的可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扯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司法决策,必须制定详细的评估方案,采取向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查勘、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全面掌握民意,准确判断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对于审判、执行案件易引发的不稳定问题,案件承办部门要认真全面掌握、深入分析案情,认为存在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在办案的同时提出风险评估意见,并提出预防和化解方案,报请审判委员会研究。对重大决策实行红、黄、绿三级风险登记管理;对重大、敏感案件的审判、执行,可参照分级管理的办法和程序。每一级都规定了相应的适用条件和处理方式。要求对已经评估审查、决定实施的重大司法决策进行全程跟踪,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解决,并密切关注决策延伸、辐射领域和相关工作,确保不产生连锁效应,不引发大的事端。

  青海高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站在服务保障大局、维护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把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决策能力、司法能力,改进提高工作方法和效率,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必然要求,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迅速果决,在具体工作中要有缜密的谋划和精心的部署,在追求成效上要展现出一抓到底、不遗余力的魄力和决心。要完善制度建设,建立报告制度,严肃责任追究,真正把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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