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善良风俗"在基层法院民商事调解中的作用
2010-04-09 08:39: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汉中汉台频道 | 作者:李晓霞
  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新时期法院的三项重点工作,要实现促进当事人息诉罢访,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需要大大加强调解的适用。由于法律规定更多的呈现为刚性特征,不易转圜,则法官应将“善良风俗”这一利器纳入视野,若能善加运用必将极大促进调解工作。对此,笔者将从以下方面加以分析。

  一、“善良风俗”的定义

  “善良风俗”在西方也称之为“社会公德”,是千百年来在社会经济文化活动中所形成并流传下来的为人们所普遍认可并遵循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和价值判断。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表现形式,蕴涵着相应人群对成员的道德评判,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发挥着重要影响。

  二、适用“善良风俗”调解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的可行性

  当前的中国正处于社会变革期,人们的行为模式有许多变化,新的经济现象也不断涌现。那么古老的“善良风俗”是否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而失去应用的价值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要知道,任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它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都提供一个明确的答案,即总会有一些法律问题不可能从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寻找到确定的大前提。一定时期的法律总是在当时的政治经济条件下诞生的,反映和调整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善良风俗”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本身就是从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经验中抽象出的普适的规则,具有比一定时期的法律顽强得多的生命活力,主动顺应了当地的文化传统和人群心理认知。基层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主要包括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相邻权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合伙纠纷等等,涵盖了人们最基本和最常见的社会行为和经济活动的类型,当事人处于比较集中的人群分布区域,具有比较明显的地域特色,因此,适用当地的“善良风俗”进行调解最易受到当事人的接受和认同。

  三、“善良风俗”的适用规则

  (一)适用前提。适用“善良风俗”调解案件首先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调解案件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合法、合情、合理。“善良风俗”毕竟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其效力不得超越于法律之上,其应当作为法律的有益补充进行适用,其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规定不得适用。例如:在继承案件中,我国许多地方遵从的原则是出嫁女不参与遗产分配。这个风俗虽然得到许多人甚至女性的认可,但是因为其侵犯了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女性的继承权,违反了男女平等享有继承权的规定,所以在处理该类型案件中不宜采用。其次,适用的“善良风俗”应为双方当事人所在区域内均熟知且普遍遵从的“善良风俗”;双方当事人不属于相同行政区域且各自的风俗不相同者,则应适用公平原则和过错原则进行调解不宜强行适用一方的风俗。

  (二)适用条件。第一,当正式的法的渊源完全不能为具体案件的法律决定提供依据的情况下,因中国非判例法系国家,法官只有寻找相应的规定来适用法律的权职而无自行造法的授权,此时法官应当考虑适用相应的“善良风俗”来调解结案。第二,适用某种正式的法的渊源处理具体案件时会与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强制性要求和占支配地位的要求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法官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应考虑适用“善良风俗”进行调解。第三,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一项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可能会产生出两种解释的模棱两可性和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应考虑适用“善良风俗”调解结案。

  (三)适用类型。在调解案件时应对“善良风俗”作扩大化解释,应囊括当地的风俗、习惯、乡规民约、行业惯例、甚至当地对事物或字词的通常解释和理解。

  法官的工作职责是辨法析理,定纷止争,假如只会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定然无法达成这一目标。只有将国家法律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有机结合起来,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向当事人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明之以法,才能真正促使诉讼各方握手言和,实现辖区的安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经济活动蓬勃有序发展的良好效果。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