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诉讼调解制度——
既化解矛盾 又不失公平正义
2010-04-08 08:45:5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在过去20多年中几起几伏,在强调审判方式的正规化、“一步到庭”时,诉讼调解有所衰退,甚至有观点认为诉讼调解与司法规律是相背离的。而在着重调解、优先调解的政策下,由于个别地方法院片面追求高调解率、“零判决”,又出现了一些法院强制调解的情况,迫使有理的当事人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意见,失去了公正底线。这些问题的出现,有司法理念方面的原因,更重要的还是制度方面的原因。因此,改革诉讼调解制度,焕发这一传统制度的生命力,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推进情况

  ●启动

  诉讼调解制度一直处在一个不断改革和完善的过程中。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了“着重调解”的原则,但由于各方面制度未能跟上,特别是当时对司法规律的认识还有一定局限性,所以出现了一些问题。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的原则和制度作了相应的修改,为当时的审判方式改革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从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审前程序改革的角度,要求“加强和完善诉讼调解制度,重视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与其他部门和组织共同探索新的纠纷解决方法,促进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和完善庭前程序。明确庭前程序与庭审程序的不同功能,规范程序事项裁决、庭前调解”等事项。

  ●规范

  2004年,为落实“二五纲要”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调解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2007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对诉讼调解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措施

  诉讼调解改革的措施比较多,主要有:

  一是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司法政策。

  二是初步建立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大调解格局。

  三是确立了调解应当贯穿诉讼全过程包括答辩期间进行调解的原则。

  四是明确规定了协助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制度,将社会力量吸收到诉讼调解过程中来。

  五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六是明确了调解是否应当公开的问题以及“面对面”、“背靠背”调解的合法性。

  七是规定了调解协议无需送达便发生法律效力的严格条件。

  八是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

  九是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十是开庭前从事调解的法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从而做到了“调判分离”。

  基本成效

  通过诉讼调解制度的改革,全国法院的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有了一定提高。2008年全国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为58.86%,2009年为61.98%。有些地方法院的调解结案率更高,很多基层法院达到80%至90%。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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