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
2010-04-01 08:32: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新形势下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它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情况

  ●启动

  2006年10月,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2008年11月,中央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四大司法改革任务之一。自2009年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其他政法机关均将这一改革纳入重要的司法改革日程中。

  ●进展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为此成立了项目组,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范围涉及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政法部门、各高级人民法院、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知名法律专家,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核。经反复修改完善,数易其稿,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意见》共计四十五条,包括总体要求、从“严”、从“宽”、宽严“相济”、工作机制等五部分。

  ●规范

  关于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意见》规定,一是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二是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等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三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对于集资诈骗等严重危害金融秩序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有毒有害食品等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走私等严重侵害国家经济利益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重大环境污染等各种严重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四是严惩严重刑事犯罪,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五是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被判处重刑的累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六是要注重综合运用多种刑罚手段,特别是要重视依法适用财产刑。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不能退赃的,在决定刑罚时,应作为重要情节予以考虑,体现从严处罚的精神。

  基本成效

  我国正处在矛盾多发期。通过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保持了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增强。2009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768130件,判处罪犯100730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59020人。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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