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难
2010-03-30 08:47: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浚县频道 | 作者:罗建升
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占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80%以上,而此类案件中出现的“裁判容易执行难”情况,更成为法院审判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结合近年来的执行工作实际,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存在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审理与执行脱节,审理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财产保全措施,致使案件执行难。由于现在实行审执分离,审判人员不参与执行,加之农民工法律知识不多,或对对方的财产善不甚了解,在审判阶段不知道或不善于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加之有的“包工头”缺乏基本的诚信和道德,拿到工程款后携款潜逃,或把自己财产进行转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出现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无被执行财产等状况,致使案件的执行无法进展。
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案件执行困难。建筑领域中工程层层非法分包、转包的现象层出不穷。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各承包、分包人之间相互 推委、扯皮。特别是一些分包企业负责人,为了自己企业和个人未来的利益,不敢得罪总承包人。在拿不到应得工程款时,不是主动去向总承包人讨要欠款,而是对农民工或法院的执行采取软磨硬抗的办法,致使执行陷入困境。
3、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执行难。农村的包工头大都没有承揽工程所必需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也缺乏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能力。一旦“工程干赔”,即使法院判决他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他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其家中又无什么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农民工的工资也就化为泡影。
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我们认为,要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审判阶段依法行使好释明权,指导好农民工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的申请,用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为以后案件的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2.案件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建筑分包企业、承包企业,以及建设单位为被告,分别判决 在不同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农民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并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予以支持。
3.案件执行时,农民工主张对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法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案件执行中,发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 一些“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潜逃的,可以在调取相关证据后,按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实行网上追逃。
5.对于当事人家无执行能力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的,执行人员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责令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6. 在党委、政府支持下,建立“农民工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均为农民工,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是特困群体的,依法进行救助。
结合近年来的执行工作实际,我们认为此类案件存在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审理与执行脱节,审理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财产保全措施,致使案件执行难。由于现在实行审执分离,审判人员不参与执行,加之农民工法律知识不多,或对对方的财产善不甚了解,在审判阶段不知道或不善于申请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加之有的“包工头”缺乏基本的诚信和道德,拿到工程款后携款潜逃,或把自己财产进行转移。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出现被执行人找不到,或无被执行财产等状况,致使案件的执行无法进展。
2.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致使案件执行困难。建筑领域中工程层层非法分包、转包的现象层出不穷。在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各承包、分包人之间相互 推委、扯皮。特别是一些分包企业负责人,为了自己企业和个人未来的利益,不敢得罪总承包人。在拿不到应得工程款时,不是主动去向总承包人讨要欠款,而是对农民工或法院的执行采取软磨硬抗的办法,致使执行陷入困境。
3、被执行人也是农民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案件执行难。农村的包工头大都没有承揽工程所必需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也缺乏承担相应风险责任的能力。一旦“工程干赔”,即使法院判决他支付农民工工资,由于他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其家中又无什么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农民工的工资也就化为泡影。
针对上述问题和原因,我们认为,要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难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1.审判阶段依法行使好释明权,指导好农民工进行财产保全或执行的申请,用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为以后案件的执行创造良好条件。
2.案件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建筑分包企业、承包企业,以及建设单位为被告,分别判决 在不同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农民工直接起诉建设单位并请求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予以支持。
3.案件执行时,农民工主张对建筑工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依法执行,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案件执行中,发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对于 一些“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潜逃的,可以在调取相关证据后,按当事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实行网上追逃。
5.对于当事人家无执行能力但对案外人有到期债权怠于行使的,执行人员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责令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6. 在党委、政府支持下,建立“农民工特困群体司法救助基金”,对于双方均为农民工,被执行人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是特困群体的,依法进行救助。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