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
加强法律监督力度
2010-03-30 08:54: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以来,相关方面对于检察长如何列席审委会的操作规范问题,一直没有形成具体运行规则。因此,各地法院、检察院的做法不尽一致,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影响到法律监督职能的正常发挥,也影响到我国司法制度的协调运行。因此,中央将这一项工作纳入了司法改革的部署之中,并要求各方面统一认识,就检察长列席审委会问题制定统一的运行规则。

  推进情况

  ●启动

  2004年,中央在对司法改革的部署中明确要求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规定。在2008年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中,中央要求进一步落实并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规定,并将其作为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协办。为了能将这一改革任务落实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成立了课题组,制订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在深入调研后,多次召开工作会议,起草、修改了指导性文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的领导下,经过认真研究、慎重考虑、周密论证,就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进展

  在中央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2009年8月11日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0月12日第1475次会议也通过了此《实施意见》(法发[2010]4号),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实施意见》的通过标志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这一司法改革任务的完成。

  ●规范

  《实施意见》的通过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之间针对案件审判的沟通和交流搭建了桥梁。其一,明确了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的人员范围。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检察长不能列席时,可以委托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其二,明确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案件范围和相关议题范围,包括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与检察工作有关的其他议题。其三,明确提出在检察长同意参加审判委员会时的启动程序。其四,明确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有关材料的发送、检察长发表意见的时间与程序、对与会人员保密义务的要求以及相关办事机构职责等。

  基本成效

  此《实施意见》对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情况作了很多明确规定,一方面统一了长期以来各地法院、检察院在这方面的不同做法,使程序法的适用标准和工作制度统一起来。另一方面是通过进一步落实并完善以往不完善的相关制度,使其更有利于公平审判的要求,保障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法律监督权的实现,从而不断完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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