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履行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2010-03-22 10:17: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 作者:曹丽丽
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在缓和当事人紧张情绪、促进案件执结、提高法院案件执结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笔者在其所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在实践中和解协议的履行率不到30%。执行和解后在较长时间内仍无法真正执结,不仅延缓了当事人实现诉讼权益的时间,也在无形中浪费了法院紧张的执行资源,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为此,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率低的原因开展了调研并提出了对策。
通过调研,和解协议履行率低的原因如下:
一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空头许诺。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并无履行能力,为了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表示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以争取额外的履行时间,但事后却故意逃避执行,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二是被执行人恶意许诺,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抓住这一漏洞,在协议之日到协议规定的履行之日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在这一时间段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执行法官为提高结案率,盲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案件执结的一种方式,执行法官为提高结案率,没有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往往在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劝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导致和解协议履行不能。
针对上述情况及原因,我院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制作并发放《风险告知书》。针对被执行人可能出现的空头许诺、恶意许诺以及达成和解协议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等情况,制作规范的《风险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发放,提醒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慎重考虑。
二是将案款到位率纳入考核。执行法官应承担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的义务,在工作考核中,不能仅把结案率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唯一指标,更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实现的比率、案款到位率等因素,促使执行法官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差异,慎重选择结案方式,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履约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和解协议真正得到履行。
通过调研,和解协议履行率低的原因如下:
一是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空头许诺。实践中很多被执行人并无履行能力,为了规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表示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以争取额外的履行时间,但事后却故意逃避执行,使案件的执行陷入僵局。
二是被执行人恶意许诺,转移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只有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抓住这一漏洞,在协议之日到协议规定的履行之日期间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法院在这一时间段内无法采取强制措施,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执行法官为提高结案率,盲目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执行中达成和解协议是案件执结的一种方式,执行法官为提高结案率,没有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往往在未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劝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导致和解协议履行不能。
针对上述情况及原因,我院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制作并发放《风险告知书》。针对被执行人可能出现的空头许诺、恶意许诺以及达成和解协议可能出现的执行不能等情况,制作规范的《风险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发放,提醒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时慎重考虑。
二是将案款到位率纳入考核。执行法官应承担监督和解协议的履行的义务,在工作考核中,不能仅把结案率作为衡量工作成绩的唯一指标,更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实现的比率、案款到位率等因素,促使执行法官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差异,慎重选择结案方式,在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充分考虑到被执行人履约的可能性,从而保证和解协议真正得到履行。
责任编辑: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