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法院多措并举化解社会矛盾
2010-03-18 10:03: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北频道 | 作者:陈群安 陈远林 许凡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突出能动司法,积极采取措施,着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截止3月上旬,协助人民调解纠纷25起,帮助地方行政调解纠纷11起,通过司法途径调解(和解)126起。

  该院在7个基层法庭专设调解办公室,作为人民调解组织联络点,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协作。对一些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引导当事人到调解联络点接受调解,必要时以法院的名义制作调解书,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鉴于以往大量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无法得到及时解决的问题,该院由立案庭牵头,联合交警、保险公司等部门共同对交通事故纠纷进行调解,并对调解达成协议而当事人无法立即履行赔偿款的案件进行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的效力,实现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优势互补,简化诉讼程序,尽量使受害人在最短时间内获得赔偿。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采取“四调”工作方法,即庭前做引导自行调、庭审抓症结重点调、庭后找时机跟踪调、判后答疑再次调,把调解作为一种常态工作机制。在案件调解过程中,邀请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以及司法监督员参与调解,提高案件调解成功率。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由分管领导亲自参与调解,出面协调,化解矛盾。为进一步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该院还在偏远湖区和居民点建立了巡回审判点,做到上门立案,就地开庭审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司法服务。

  穷尽执行方法,促进案件执行和解。实行谁审理谁执行的原则,杜绝一判了之的心态,增强法官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心,将诉讼调解一直延伸到执行和解中。在执行中,借助人民调解组织、司法所、村居委会的力量做好执行和解工作。对于不适宜采用强制措施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纠纷等案件,鼓励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引导双方当事人作出合理让步,以达到互相理解、以和为贵、和解实现。对一些法制观念淡薄的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等措施,施加压力和威慑,促成和解。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在适当履行义务的基础上督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再由政府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化解执行难的困境。

  积极做好涉诉信访工作,严格信访接待制度。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领导谁负责”的三级责任原则,将案件的处置、稳控责任具体落实到分管院长、庭长、案件承办人身上,做到层层负责、步步监督。规范接处访行为。要求接访人员克服厌烦情绪,做到多倾听、少埋怨,多解释、少指责,接待热情耐心,解释明了到位,以理服人。对有矛盾激化苗头的案件,积极做好来访者的情绪稳定工作,耐心劝解疏导,避免矛盾升级。注重提高信访工作效率。对日常信访案件,做到认真细致排查造册登记,及时办理,特别是对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督促的重点信访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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