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廉政监察员——
加强内部监督 确保司法廉洁
2010-03-18 08:35: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审判权、执行权是人民法院的核心职权,审判、执行部门是人民法院权力行使的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也是司法不公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薄弱环节。为确保审判权、执行权的公正行使,促进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期间,研究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提出了探索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的初步构想。

  推进情况

  ●启动

  2009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这是继200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五个严禁”规定之后,推出的又一项重大廉政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率先落实这一要求,于2009年3月9日和2010年1月8日先后任命了两批廉政监察员。

  ●进展

  根据《关于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设立廉政监察员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廉政监察员一般应当由具有同级正职或者副职非领导职务的资深法官担任,也可以由部门副职领导兼任。廉政监察员在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本院监察部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专职负责对本部门干警进行日常廉政教育和日常廉政监督。廉政监察员采取召开会议、查阅有关案卷、听取意见等监督方式切实履行反腐倡廉、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提供廉政指导和廉政咨询等7项职责。廉政监察员发现所在部门存在纪律作风问题时,应当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建议未被采纳时,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监察部门报告。

  ●典型

  为了使廉政监察员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各级法院在廉政监察员工作中,勇于探索,善于创新。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例,首批上岗的7名廉政监察员中,有的廉政监察员则对主动上交贿赂款物的廉政模范进行表彰;有的廉政监察员围绕规范法官与律师关系、遏制内部人员打招呼过问下级法院办理的案件等问题着手研究细化相关制度规定。此外,各部门的廉政监察员还积极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核查了一批信访举报件,并向纪检监察部门及时反馈了核查结果。截至200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首批任命的7名廉政监察员已协助办理信访举报件51件,其中包括督办件36件、网络举报件15件。

  总结推广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审判、执行、行政装备等14个部门设立了专职廉政监察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推动下,全国共有2914个地方法院相继建立了廉政监察员制度,并已配备专职廉政监察员2825名,兼职廉政监察员24920名。为切实提高廉政监察员的履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还注重对于廉政监察员工作的业务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法院在落实廉政监察员制度中的创新经验,对全国法院的152名廉政监察员进行了业务培训。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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