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误区加重执行难 采取措施积极应对
2010-03-11 09:39: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平谷频道 | 作者:裴纪
  执行难的原因复杂、处理棘手。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实践中发现,除一些传统因素导致执行难外,一些措施、理念上的误区亦成为加重执行难的重要因素。

  一、司法拘留的误区。司法拘留是在诉讼过程中惩戒被执行人的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一般都会收到比较好的震慑效果。但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些被执行人在对自动履行与拒执的利益损失进行权衡后认为,逃避、抗拒执行的后果,多数是司法拘留十五日,之后,如果仍未偿还债务,案件将很有可能进入中止阶段。因此,司法拘留可以换来债务长期不用偿还的利益,对其来说其从司法拘留中竟有受益之嫌。因而,许多农村的被执行人,在发现同村或邻村的被执行人欠债不还,虽经法院判决并执行,最后只是司法拘留十五日而终的例子后,纷纷效仿,形成恶性循环。

  二、刑事责任的误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本是保障执行、缓解执行难的重要刑罚措施,但在实践中却很少应用。对于法院执行人员而言,首先要花费时间搜集证据,然后再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比较耗费精力,且由于此罪是轻罪,公安机关往往不太重视,对案件的侦查容易不了了之,由此,缺少实践的刑事处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三、“案结事了”的误区。在执行过程中,为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为了尽快结案,执行人员会做申请人的工作,建议其主动放弃部分权益,以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这种做法虽然有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同时却向被执行人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那就是:欠债要还钱;打官司要交诉讼费;但成为被执行人,不但可以不交诉讼费、执行费,还可以将债务减少一些。也就是说,赖债不还,没有什么损失,相反还有意外收益。这样的结果,侧面上会使被执行人尤其是“有经验”的被执行人拖着不履行债务,而等待申请人放弃部分权益。

   四、申请人的误区。申请执行人往往认为其起诉了,费用交了,他们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剩下的事情就应由法院来处理,而未积极协助法院执行,提供财产线索等。此种情况虽算不上执行积案的决定性因素,但总是会与其他因素交织,或多或少的影响执行。

   五、审执脱离的误区。一些审判人员片面的理解审执分离的理念,审理中只管审结案件,很少考虑为执行提供方便,认为能否执行到位与其无关,造成执行多、执行难。

  六、社会核心理念的误区。和谐社会要求和谐司法、和谐执法,导致有些人对和谐执行产生片面理解,在执行中忽视了执行应具有的威慑力和强制效应,失之于软,造成 “执行软”的不良后果,导致执行难。

  针对上述误区,平谷法院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予以避免或矫正:一是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及时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被执行人予以立案侦查,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予以曝光,营造自觉履行义务为荣、拒不履行义务为耻的舆论氛围。同时,建立由区委领导,各单位协办的责任制,出现包庇、怠于行使职责的,给予一定的党政处分。二是向申请执行人加大宣传指导力度,引导、敦促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变被动为主动,提供有利线索。三是加强审执协调与配合。要求审判人员做到审执兼顾,改变就案办案、管审不管执的工作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注意了解当事人的状况和财产情况,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注重运用审判技巧,在法律的范围内兼顾执行;把好审判关,杜绝实体上和程序上错案,避免判决瑕疵,给当事人留下拒绝执行的借口。四是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提高执行人员素质。通过学习培训,使执行人员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新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灵活思维,讲究执行方法,科学合理运用执行措施。五是建议加大对被执行人的刑事处罚,同时,考虑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定为自诉案件,情节严重的可以公诉,从而改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协调不力的问题,对逃避执行的老赖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