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进程“刚”“柔”蜕变
2010-03-03 14:44:39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余靖静 傅双琪
 

    法理学学者认为,如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从枪决到注射死刑,这样的发展不仅是刑罚观念的简单变化,而是以此为基础,体现了中国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日益增强的人权意识

    刚刚过去的元宵节,家住浙江省金华市的陈双喜(化名)和家人一起吃汤团,看花灯,在邻居和朋友眼里,他的生活和普通人并无两样。

    可是,陈双喜还在服刑期间。2006年,他因为非法传销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由于符合条件,他开始在当地社区接受矫正。

    “元宵节讲究的是团圆,很高兴全家人能在一起过这个节。”陈双喜说。这一天,中国约有18万名的社区服刑人员在家中,而非监狱中度过。

    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缓刑轻罪人员,除了必须接受思想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外,可以照常参加工作、与亲朋好友聚会。“更人性化的服刑模式,对重新塑造人生观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方婷说。

    统计数据显示,目前中国共有27个省(区、市)约1.4万个乡镇(街道)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南英表示,对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与完善,体现了中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统计数据显示,这有效提高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

    社区矫正的试点充分体现了灵活与人性化考量,比如服刑人员可以因见义勇为获得减刑。2009年8月,陈双喜因为勇救落水儿童,其原有刑罚和缓刑考验期各自缩短了半年。

    除了监禁方式的探索,中国也在逐步尝试用更为人道的注射死刑代替枪决。中国实行枪决和注射死刑并行已经13年,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都开始试用注射死刑。去年,辽宁省全面实行注射死刑,成为中国首个告别枪决的省份。 

    法理学学者、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孙笑侠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说,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从枪决到注射死刑,这样的发展不仅是刑罚观念的简单变化,而是以此为基础,体现了中国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日益增强的人权意识。

    他说:“回顾近三十年来中国法律修改和实践,还可以看到越来越温和的方面,比如流氓罪和投机倒把罪已成为历史名词。”

    但是,他说,中国的法治进程并非仅有人性化的趋势,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如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等,法律制裁则越来越严厉。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司法解释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死刑判决,使许多中国人意识到醉酒驾车并非寻常小错,而是事关公共安全。

    去年,先后在杭州、南京、成都等地接连发生了超速和酒后驾驶造成严重伤亡的交通事故。南京一案中,肇事者在市区醉酒驾车,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轿车,酿成五死四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

    严惩“马路杀手”的舆论呼声高涨,然而,刑法对“交通肇事罪”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很少将恶性交通事故判为危害公共安全。

    作为回应,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去年7月,由于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的孙伟铭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这是中国第一起因交通事故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判处死刑的案件。二审,他被改判为无期徒刑。

    “这个司法解释和法院的司法实践,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这一基本权利的重视,也可以看出司法部门正努力主动把握社会变迁,使之及时体现在法律中。”孙笑侠说,“尊重公民的权利,以及严惩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是相辅相成的。可以看到中国的司法制度在这两个方面都取得了进步。”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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