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
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2010-03-02 08:48:5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改革背景
为有效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自1984年就开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初步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均有明确规定。
推进情况
●启动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开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探索。199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
●进展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在17个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并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受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截至2006年,全国法院共设立2420个少年法庭,共有7233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判。
●规范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初步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在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9年,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少年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和适用简易程序判决书样式,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加以规范。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2006年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相应制度,形成合力。
●特点
第一,建立了“寓教于审”的工作制度。
第二,健全了适度延伸的审判职能机制。
第三,拓宽了审判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
第四,建立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调联动和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机制。
基本成效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在组织机构、专业法官队伍、审判制度建设和工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切实有效地预防、矫治和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2000年至2006年为例,全国法院审判的437002名未成年罪犯中,重新犯罪的仅占1.26%。
为有效预防、矫治、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我国自1984年就开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初步探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作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均有明确规定。
推进情况
●启动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设立了中国第一个专门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开始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的探索。1994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专门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
●进展
200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在17个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的试点工作,并扩大受理案件的范围,除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外,还受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截至2006年,全国法院共设立2420个少年法庭,共有7233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案件的专门审判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少年法庭审判。
●规范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请特邀陪审员的联合通知》,初步完善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的程序性法律规定。在颁布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修订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9年,少年法庭工作指导组制定下发了《关于少年审判庭受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范围的通知》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和适用简易程序判决书样式,对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审判活动加以规范。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罚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2006年下发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先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建立相应制度,形成合力。
●特点
第一,建立了“寓教于审”的工作制度。
第二,健全了适度延伸的审判职能机制。
第三,拓宽了审判工作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的职能作用。
第四,建立了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协调联动和违法犯罪综合治理机制。
基本成效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经历了二十余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在组织机构、专业法官队伍、审判制度建设和工作体系等方面取得了令人欣慰的成果,切实有效地预防、矫治和减少了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加强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以2000年至2006年为例,全国法院审判的437002名未成年罪犯中,重新犯罪的仅占1.26%。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