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法院为农民工撑起一把优质“保护伞”
2010-01-27 14:01:32
中国法院网讯 (翁岚斌) “我们万万没有想到,申请执行不到5天就领到赔偿款!感谢法院为我们讨回治病的钱!”两名工伤农民工在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拿到赔偿款后激动地连声说道。
河南籍农民工李某受聘于某公司担任电焊及拆装工工作,没有鉴定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每天按110元劳酬形式计算工资,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2月,李某在作业过程中撞伤面部,当场造成面部严重创伤,诊断为下颌骨骨折,颌面部软组织挫伤裂伤,鉴定为八级伤残。湖北籍农民工彭某同样遭遇不幸,其受聘于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平板车驾驶员,在船厂起吊被滑流船坞下面平板车的过程中,左手中指被平板车碰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平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赔偿李某、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7.41万元和3.86万元。
判决生效后,上述两家公司未履行法定赔偿义务。而李某、彭某因负伤无法外出打工,家庭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加上因住院治疗而欠下高额债务,生活陷入窘境无奈之下只能寄望于法院,向平潭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秉持“释法说理、和解优先”的原则,多角度、多方面地厘清执行和解关系,引导被执行人更多地换位思考,最后促使上述两案被告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到5日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额赔偿到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对抗,平潭县法院对于涉及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等执行案件,坚持“和谐司法、亲民爱民”理念,积极探索和解执行的方法和机制,将执行和解列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重点内容,2009年,该院受理的8件农民工工伤赔偿案,全部以和解方式结案,解决诉争标的48.6万元。
河南籍农民工李某受聘于某公司担任电焊及拆装工工作,没有鉴定劳动合同或其他书面协议,每天按110元劳酬形式计算工资,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2009年2月,李某在作业过程中撞伤面部,当场造成面部严重创伤,诊断为下颌骨骨折,颌面部软组织挫伤裂伤,鉴定为八级伤残。湖北籍农民工彭某同样遭遇不幸,其受聘于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平板车驾驶员,在船厂起吊被滑流船坞下面平板车的过程中,左手中指被平板车碰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平潭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要求上述两家公司分别赔偿李某、彭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7.41万元和3.86万元。
判决生效后,上述两家公司未履行法定赔偿义务。而李某、彭某因负伤无法外出打工,家庭失去了生活收入来源,加上因住院治疗而欠下高额债务,生活陷入窘境无奈之下只能寄望于法院,向平潭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该院秉持“释法说理、和解优先”的原则,多角度、多方面地厘清执行和解关系,引导被执行人更多地换位思考,最后促使上述两案被告均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到5日内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全额赔偿到位。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缓解社会矛盾,减少执行对抗,平潭县法院对于涉及农民工讨薪、工伤赔偿等执行案件,坚持“和谐司法、亲民爱民”理念,积极探索和解执行的方法和机制,将执行和解列为“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一项重点内容,2009年,该院受理的8件农民工工伤赔偿案,全部以和解方式结案,解决诉争标的48.6万元。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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