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规则,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是民事法官分配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农村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案情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农村群众文化素质不高,经济能力有限,法律知识比较缺乏,证据意识不强,大多数农村群众往往没有达到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能自行完成举证义务的水平,甚至有打官司的人民群众跑到法庭对法官说"我自己就是证人",往往很多人民群众都难于举证或者不及时举证,此时如果简单判决其败诉,就会导致人民群众认为法院没有查清客观事实,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司法原则,对法院判决不信服。因此对那些文化水平不高、请不起律师,但又不得不走进法院寻求权利保护的人民群众而言,法官机械恪守法律程序原则,就会导致人民群众因为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和司法程序的不适应而丧失应得的权利,诉讼成本过高甚至给人民群众造成新的伤害。因此作为基层司法的法官要善于适度深入调查取证、指导人民群众举证,并严格审核证据,从而查清案件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陈燕萍常说,"掩盖的事实不会主动浮现出来,要对百姓还以公道,就要想方设法把它挖出来"。陈燕萍认为,当前我国人民群众法律知识比较匮乏,因此就要坚持能动司法的指导思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深入查访事实,尽最大努力追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才能得到群众的认可。在办案中,陈燕萍总是倾尽全力查清事实,不仅努力使法律事实更尽最大可能使其达到客观真实,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的公正执法,定纷止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深入调查、指导举证、严格审核"是其查清事实的三大亮点。
深入调查
近年来,由于社会矛盾纠纷较多,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压力较大,一些法官"坐堂问案"现象比较突出,这样虽能节省一点办案时间,但并不受人民群众欢迎,办案效果也不好。同时由于农村群众外出打工比较多,法庭送达比较困难。陈燕萍经常深入群众中了解情况,通过走访,积极联系外出打工群众参与诉讼,既解决了农村群众诉讼送达难的问题,又充分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相邻关系、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纠纷案件时,陈燕萍更是坚持现场必去、群众必访,总要带着原被告来到案发现场,实地勘查,现场办案。陈燕萍认为对于大量基层的民事纠纷案件,案件比较小,但矛盾并不简单,深入到群众当中进行走访,不“坐堂问案”,这样既方便群众又能充分了解案情,甚至通过走访群众还能更加充分了解案件背后的隐情,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切入点。在一起"树患"纠纷案中,双方是邻居均是亲戚,陈燕萍到现场调查勘测,了解到被告家所栽树遮阳、树上毛毛虫刺人但确有几十年树龄的实情后,建议双方接受被告砍树、原告贴钱的调解方案,使一对亲戚重归于好。另外一起案件虽然是父亲状告儿子请求赡养,但是经过走访发现是由于两个儿子不和,父亲怜爱小儿子才来诉讼,陈燕萍从缓和两兄弟关系入手,圆满调解了此案。
指导举证
法官的职业准则是居中裁判,但是作为法官还维系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保护,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是法官应尽的职责,特别是在人民群众举证能力较弱的情形下,法官应适度的能动司法,平衡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指导当事人进行举证。陈燕萍在执法办案中,坚持做到对举证能力较弱的群众予以举证上的指导,合理行使法官职权,从而有效保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简单的以程序上的原因让实质上享有权利的人民群众失去权利的救助,也赢得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举证时间结点上也予以灵活掌握,举证期限届满后只要不是人民群众恶意隐瞒证据的,庭审结束前,只要人民群众出示证据,陈燕萍均会耐心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根据双方质证意见决定是否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对于人民群众调取证据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后,陈燕萍也会及时的亲自去调查证据。
严格审核
"细节决定成败",办案中陈燕萍坚持不唯形式证据论,陈燕萍对群众提交的证据总是严格审核。同时还注意细心观察当事人在诉讼中表现出的面目神情、心理状态、言词陈述的前后变化,凭着细心、细腻的审视和查证,在形式证据的迷雾中辨清案件事实。如在处理一起借款纠纷时,由于原告提供的欠条落款时间与其实际借款时间不符,原被告各执一词,陈燕萍在认真听取双方诉辩和审查材料后,凭借其特有的职业敏感,对双方借款细节进行询问,最终从被告破绽百出、前后矛盾的话语中发现了其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事实。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陈燕萍一般会仔细询问双方当事人交通事故发生中的点滴细节,比如行车方向,摔倒地点,撞车时的感觉,撞车时的心理变化,再结合交警事故卷中的情节,合理断定双方的具体责任比例。对于受害人举证医疗费中与伤情无关的发票,陈燕萍审核时非常仔细,一些治疗其他高血压、糖尿病的发票都能一一挑出来,并对原告进行教育,充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令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