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夫妻一方能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2010-01-06 12:53:20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陈宝雄
  夫妻一方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是在执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个问题各执己见,颇有争论,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

  当前在实践中争议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另一方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1)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平等的财产权利;(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的规定,也规定了另一方对一方所欠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3)可以破解执行难,提高执行的效率。第二种观点认为夫妻另一方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理由是:(1)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缺乏明确的程序法规定;(2)损害了司法文书的严肃性和确定性;(3)有可能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4)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会引起滥用追加被执行人。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不能全面客观的回答夫妻一方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问题。第一种观点,是为了解决执行难,提高执行效率,注意了夫妻债务的共同性和离婚时逃避债务情形而忽略了夫妻当中个体的债务的特殊性,如不分情况追加会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激化矛盾,引发新的执行问题。第二种情况,虽然注意到了司法程序的法定性和夫妻债务的个体特殊性,但是忽略了执行效率和夫妻债务的共同性,容易引起执行工作效率过低。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夫妻一方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要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性质、债务发生的基本事实来确定能否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一、从债务的履行上看,与义务人有特定的身份关系的案件,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不能追加夫妻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判定义务人赔礼道谦、恢复名誉等案件,不宜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二、从法律规定或者债务发生的事实上看,与夫妻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的,不宜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前者如行政罚款、司法制裁、罚金等,依据法律的规定属个人债务。后者如任某和朋友去酒店喝酒,其妻子不在现场,任某醉酒后将酒店服务员吴某打伤,法院判决任某赔偿吴某各种损失4000元,执行中任某下落不明,这笔债务应属于任某个人债务,不宜因为任某和何某是夫妻就追加何某为被执行人。三、对于判定给付金钱、财物类判决,如果根据债务的基本事实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而司法文书只确定了由夫妻中的一人偿还的,则可以追加夫妻中的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如刘某和杨某是夫妻,二人经营服装生意,刘某在进货时向张某借款2万元,以自己的名义打了借条,刘某没有归还借款,张某根据借条起诉,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张某借款,在执行过程中刘某下落不明,无法执行。该案中此笔借款虽是以刘某名义借得,但实质是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是夫妻共同债务,杨某有偿还的义务,可以追加杨某为共同被执行人。

  建议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宜由执行员先行对原案件的有关事实进行审查,提出追加意见,将案件交由专门机构再审查,另形组成合议庭确定,不宜由执行员直接确定追加,以免引起滥用权利。具体程序可这样操作:(1)执行申请人提出申请;(2)执行员初审;(3)另行组成合议庭审查;(4)举行听证会,由申请人提交证据,被申请追加人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合议庭做出是否追加的裁定。这样既能有力的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追加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防止执行权滥用,提高执行效率。

(作者单位: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