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过节之际纳礼金 受贿罪被判十二年
2009-12-29 09:3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张小桢
2004年至2009年之间,被告人王先进在担任安化集团副经理和受委托担任九天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中秋节、春节等过节之际收受业务关系户张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先进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责令退出所有贿金予以没收。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先进在担任国有企业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化集团)下属的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的副经理,以及受安化集团的委托担任九天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为张某所在的中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做生意提供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先进身为国有公司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为打击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份至2009年春节前,被告人王先进在担任国有企业安阳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化集团)下属的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天公司)的副经理,以及受安化集团的委托担任九天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张某现金人民币35万元,为张某所在的中原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九天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做生意提供便。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先进身为国有公司和国有公司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为打击受贿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边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