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解民忧 耐心调解促和谐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纪实
2009-12-24 08:51:0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雅婷
法官到当地村委会调解
  基层法院是司法审判工作的前沿阵地,直接面对广大群众和各类纷繁复杂的矛盾纠纷。近年来,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在审判实践中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理念,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式,提高调解工作水平,使得大量的社会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实现了“案结事了”。2007年该院审结民事案件1232件,调解撤诉930件,调撤率为75.55%,2008年审结民事案件1268件,调解撤诉669件,调撤率为52.76%,2009年审结民事案件1510件,调解撤诉872件,调撤率为57.86%。

          庭前调解54件农民工讨薪案

  晋宁县人民法院坚持把诉讼调解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审、庭后“四个环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今年11月,该院受理了一起涉及54名农民工追讨工资案件,54名原告于2007年4月在上蒜民营经济开发区给被告昆明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做小工,后期,被告以种种理由未按时发放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推脱拒付。经调查,该公司因长期经营不善,已经停产,付不起工资,农民工生活得不到保障,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对案件进行了处理,首先考虑到农民工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只存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其次他们做的是季节工,单从诉讼请求不能证明企业所欠他们的工资数额,若单纯从诉讼请求出发,支持原告的诉请,又不能保障被告企业的合法权益。

  承办法官多方查找,找到了被告企业的法人代表,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法律讲解,最终该企业法人代表同意配合法院工作,处理好该批案件,重新核实每个农民工的工资数额,并出具了工资明细表。最终,54件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针对农民工讨薪案件,晋宁县人民法院开通“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执行,特案特办,不到半个月的时间,使20万余元工资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中。

           下乡开庭调解邻里纠纷

  晋宁县人民法院坚持“两便”原则,要求法官加强巡回就地办案,多次深入乡村、机关、街道、厂矿就地解决纠纷,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深入实地进行调解,今年以来,该院共巡回办理案件21件。11月的一天,针对因邻居间的排水引发的纠纷,法官们下乡开庭来到当地村委会对案件进行审理。三个案件的被告冯某将村里公共的排水沟占为己有,致使三家原告门前污水无处排放,长期汪集在门前,影响正常通行,严重污染环境,为此,三个原告将冯某告上了法庭。

  原来,冯某在建盖新房子时将老房子门前的一条公共排水沟围进自己新建盖的房子里,导致附近邻居没有公共排水沟,造成排水难的后果。邻居曾多次找到冯某进行协商,希望冯某将原有的排水沟恢复原状,但冯某不答应。法官本着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多次走访原、被告了解情况,耐心细致的给当事人讲道理,说法律,并找到了一个较好的方法来重建排水沟,最终使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小时化解兄弟20年“坚冰”

  今年,家住晋宁县上蒜乡牛恋村委会的村民李一(化名)等兄妹四人因对父母留下的祖遗房屋的分割产生争执,经村委会、乡司法所多次进行调解未果,李二(化名)兄妹三人遂将其大哥李一告上法庭。

  三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妹,其父母在世时留有祖遗房屋一所共三间六耳,1990年李一、李二兄弟二人在原南北各三间耳房的基础上分别加盖了一层,耳房加盖后便各自居住使用,双方均没有考虑到留给其姐妹李三(化名)、李四(化名)二人份额,由于房屋没有进行过分割,且对父母的赡养双方各持己见,原告李二与被告李一两兄弟发生矛盾,近20年不相往来,父母去世后,兄弟间的恩怨进一步加深。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在庭前分别对原、被告做思想工作,并向村民了解兄弟二人产生矛盾的根源,找准双方的矛盾缺口,对双方进行了《继承法》与《土地管理法》法律知识的讲解宣传,当面指出原、被告兄弟二人私分建盖房产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官四个小时以法“理”人,以情“感”人的调解下,冻结在兄妹之间的“坚冰”得以消融,促成原、被告兄妹四人达成和解协议。至此,近20年的兄弟积怨烟消云散。双方握着法官的手说道: “我们不觉得是在法院调解,更像找到了家的感觉!”。

  为了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诉讼调解与人们调解的有效衔接,建立多元化纠纷调解体系,今年4月,晋宁县人民法院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通过人民调解减少案件进入诉讼渠道,减轻法院的审判工作压力。今年以来,人民调解室成功调解79件民事案件,调解率达100%,提供法律咨询166次。

      以案释法,调解85户村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等涉农案件和关系民生问题的案件,晋宁县人民法院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审理涉农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也要考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近日,一起涉及85户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在承办法官的多次努力工作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2004年,原告郑某等85户新街乡沙堤村委会3组、4组村民同意将本村共计100余亩的土地租给被告李二从事种植业,并通过召开村民会议,同意由两个组的组长李三和刘某代表村民与李二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租期签订为10年。而郑某等85户村民认为当时村民会议同意签订的合同期限是5年,而不是10年,李三代表村民签订的合同期限违反了村民会议的内容,因而引发纠纷。

  经县、乡两级政府多次协调,因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调处,于是,原告向本院起诉。开庭时被告李二没有来参加庭审,导致一些主要案件事实无法查清。考虑到本案涉及村民众多,法院如果处理不慎,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法院领导在听取案件汇报后,提出要查清案件事实,力求调解处理的工作要求。随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被告李二沟通协商,晓之以法、理,向其释明法律的相关规定,告知其消极应诉的不利后果,第二次开庭李二按时出庭进行了陈述。经过庭前,庭后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李二同意将承包的土地归还原告,该起涉农群体性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晋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带着对法律负责、对百姓负责的赤子之心,公正司法、为民司法,利用各种方法,调解到位,落实到位,他们用自己的心血和汗水,换来了矛盾的消融化解和社会的稳定安宁,在滇池湖畔谱写了一曲和谐的司法交响乐章。
责任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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