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审结一非法拆迁引发行政争议系列案
2009-12-23 16:45:13
中国法院网讯 (龙海霖 马本现)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拆迁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就能自行拆迁?如何才算是合法拆迁?12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市四件因非法暴力拆迁引发的治安处罚行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对非法拆迁行为敲响了警钟。
本案上诉人曾烽系柳州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自设机构——丰盛花园筹备处的主任,负责飞鹅路“丰盛花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去年11月,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以下简称“柳南分局”)以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为由,对曾烽等四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年12月,被执行拘留完毕的曾烽等四人分别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柳南分局作出的治安处罚。经法院审理,一审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曾烽等四人遂于2009年10月2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纠纷缘由柳州市海泰公司“丰盛花苑”建设项目要拆迁的飞鹅路华丰湾94号房屋。2007年12月5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余活颖与海泰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于次日签订了同意将该房及房内他本人的全部财产全权交由海泰公司丰盛花苑筹备处处置的补充协议。同月11日上午,曾烽带领曾胜、彭志祥、林函学等人对华丰湾94号房屋进行拆除时,余活颖的同胞兄弟余活竟、余敏武提出异议并阻拦拆迁,理由是该房屋拆迁未经两人同意,而余敏武持有该房屋的房契;余活竟自2002年起一直居住在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曾烽等人采取了强制手段将余活竟抬出屋外,并造成余敏武受伤,华丰湾94号房屋破损。接到群众报案后,柳南分局两次出警处理,曾烽等人仍不听劝阻进行强拆,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经几个月的调查取证,柳南分局于2008年11月对参与拆迁的曾烽等四人作出了上述治安处罚。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泰公司与华丰湾94号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余活颖虽然签订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但余活竟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房屋使用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迁出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在此情况下,海泰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的强行拆除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在非法拆迁过程中,上诉人曾烽等四人采取了强制手段,引发暴力冲突,造成了华丰湾94号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在社会上影响较为恶劣。故柳州市中院认为,柳南分局以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为理由,对上诉人曾烽等四人作出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为此,柳州市中院对该四件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本案上诉人曾烽系柳州市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自设机构——丰盛花园筹备处的主任,负责飞鹅路“丰盛花苑”建设项目的拆迁工作。去年11月,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以下简称“柳南分局”)以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为由,对曾烽等四人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同年12月,被执行拘留完毕的曾烽等四人分别向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柳南分局作出的治安处罚。经法院审理,一审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曾烽等四人遂于2009年10月2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纠纷缘由柳州市海泰公司“丰盛花苑”建设项目要拆迁的飞鹅路华丰湾94号房屋。2007年12月5日,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人余活颖与海泰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于次日签订了同意将该房及房内他本人的全部财产全权交由海泰公司丰盛花苑筹备处处置的补充协议。同月11日上午,曾烽带领曾胜、彭志祥、林函学等人对华丰湾94号房屋进行拆除时,余活颖的同胞兄弟余活竟、余敏武提出异议并阻拦拆迁,理由是该房屋拆迁未经两人同意,而余敏武持有该房屋的房契;余活竟自2002年起一直居住在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曾烽等人采取了强制手段将余活竟抬出屋外,并造成余敏武受伤,华丰湾94号房屋破损。接到群众报案后,柳南分局两次出警处理,曾烽等人仍不听劝阻进行强拆,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经几个月的调查取证,柳南分局于2008年11月对参与拆迁的曾烽等四人作出了上述治安处罚。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海泰公司与华丰湾94号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余活颖虽然签订有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但余活竟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房屋使用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裁决确定的搬迁期限内迁出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在此情况下,海泰公司自行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的强行拆除行为显然是不合法的。在非法拆迁过程中,上诉人曾烽等四人采取了强制手段,引发暴力冲突,造成了华丰湾94号房屋及屋内财产损失,在社会上影响较为恶劣。故柳州市中院认为,柳南分局以故意毁损公私财物且情节严重为理由,对上诉人曾烽等四人作出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为此,柳州市中院对该四件案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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