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场权属存争议 政府裁决被撤销
2009-12-12 11:30:11
     中国法院网讯 (吴为民 周志毅)  因不服乡政府作出的山林权属行政裁决,农民纪某一纸诉状将乡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乡政府的裁决。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撤销乡政府作出的行政裁决。

  纪某与张某系绩溪县某乡同一村民组村民。自2000年以来,双方即为村口土名“外碓”山场的经营管理权发生纠纷。张某报请乡政府处理,乡政府指派乡林业站调查调解,乡林业站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关于张某、纪某两户“外碓”山场纠纷的调解意见,未被双方当事人接受,后又进行过多次调解未果。

  2008年7月,张某又书面申请乡政府裁决,并向乡政府提供一份九人联名的“证明书”,证明张某在“外碓”分得了山场及山核桃树。乡政府受理后,对张某提交的“证明书”予以采信,并根据当时行政村分山领导组作出的“老山核桃树边的空山场跟老山核树走”的决议为依据,于2009年2月10日作出裁决:争议山场使用权归张某,山场范围内除保留纪某7棵山核桃树外其它全部属张某。

  《裁决》作出后,张某对山场中间的七棵山核桃树裁给纪某不服,向绩溪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经复议后作出了维持乡政府裁决的决定。纪某不服,遂于2009年6月8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经审理查明,该村在1983年分山核桃责任树时,确定的分配原则是按人口分配山核桃树,树干周围1.5丈范围的山地属山核桃承包人管理使用,两树之间不足3丈的以中点划分,此范围之外的山场归责任山承包人经营使用;分山核桃树时只点棵数,不确定山场四至;该争议山场双方的山林承包合同均无登记,但原告纪某提交了多个证据证明其所属的生产队两户16个人口分得了这块山场;原告承包到户以来一直在此山场经营,争议的二十余株山核桃树系原告种植养育。张某出具给乡政府的“证明书”与事实出入很大,联名签名中的9人中有4人否认在该“证明书”上签名,或不知“证明书”的内容;被告乡政府在庭审中亦未能举出“老山核桃树边空白山场跟老山核树走的决议”的证据,故该裁决主要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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