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亡 主动投案获缓刑
2009-11-30 10:24: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频道 | 作者:刘红连
  11月30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刘顺仁驾驶吉安市华彩装饰材料公司赣DH2509轻型货车搭乘宋卫东沿敦永线由西往东行驶,当其行驶至敦永线38KM+900M路段时,与停在公路南侧的赣A15538货车尾部相撞,造成二车受损,宋卫东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吉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顺仁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刘顺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吉安市华彩装饰材料公司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51.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顺仁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顺仁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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