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城县法院三项措施规范案件陪审效果好
2009-11-27 09:36: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 作者:程安营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今年以来,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利用三项措施真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一、加强理念培育,杜绝陪而不审。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意识,在明确对陪审员经费保障的同时,让陪审员充分认识到自己不是法官的陪衬,不是可有可无,法院定期对陪审员进行理念教育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陪审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纠正以往陪审员对案件不了解,没兴趣,坐在审判台上 “只陪不审”的现象,让陪审的功能真正得以发挥。

  二、加强合议制度,杜绝审而不议。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不太了解,尤其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这是造成陪审员在陪审案件后,在合议时不发表意见或不敢贸然发言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法院加强了案件合议制度,对每一起由陪审员参与的案件,都要充分让陪审员发表自己的意见,书记员要认真做好记录,评议笔录要陪审员签名确认,在实践中,除为陪审员审理案件提供必要条件以外,法院还邀请陪审员依靠自身的优势对案件展开调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三、加强案件监督,杜绝议而不决。法院在保障陪审员阅卷、开庭、合议等权利的同时,充分发挥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作用,让陪审员的意见充分得到尊重,法院决定,陪审员如果在工作中发现法官有违法违纪或不当行为,有权向法官本人、院长或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切实杜绝案件议而不实,议而不决的现象,促使法官廉洁高效司法,保证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责任编辑:李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