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违建两次罚款 利辛建委裁定被撤销
2009-11-13 10:54:09
中国法院网讯 (丁伟 王妍) 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安徽省利辛县建委作出的[2008]第18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近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
2006年1月,原告王某、刘某建设商住楼,工程建至7层,建筑面积3780平方米,因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告王某、刘某进行了申报,交纳了土地出让金、870平方米的城建规费和1700元罚款,但超面积建设,属违法建设。
2007年,被告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和进行现场勘验,认定原告所建工程建筑面积为3780平方米。2008年3月12日,被告以原告超面积建设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4月15日,被告经过审批,以原告王某超面积建设2910平方米,属违法建设为由,扣除原告已交纳的1700元罚款,作出[2008]第18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1117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2006年8月,原告已交纳了该工程的870平方米城建规费,被告收取原告1700元的罚款,应认定被告对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87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处罚,后被告扣除原告已交纳的1700元罚款,作出1117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的处罚,属对原告870平方米违法建设行为的重复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遂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2006年1月,原告王某、刘某建设商住楼,工程建至7层,建筑面积3780平方米,因未办理规划许可证,在清理整顿期间,原告王某、刘某进行了申报,交纳了土地出让金、870平方米的城建规费和1700元罚款,但超面积建设,属违法建设。
2007年,被告对此进行立案、调查和进行现场勘验,认定原告所建工程建筑面积为3780平方米。2008年3月12日,被告以原告超面积建设向原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年4月15日,被告经过审批,以原告王某超面积建设2910平方米,属违法建设为由,扣除原告已交纳的1700元罚款,作出[2008]第18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处以1117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2006年8月,原告已交纳了该工程的870平方米城建规费,被告收取原告1700元的罚款,应认定被告对原告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87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处罚,后被告扣除原告已交纳的1700元罚款,作出111700元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补办手续的处罚,属对原告870平方米违法建设行为的重复处罚,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遂依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黎虹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