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加强人民陪审管理效果好
2009-10-10 14:29:32
中国法院网讯 (张中梅) 今年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纳入年度司法绩效管理,充分发挥审判员、法律宣传员、司法监督员及协调员等“四员”作用,在提高陪审率的基础上,大大提升了调解率、结案率,切实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缓解了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加深了当事人与法官的感情,改善了人民群众与法官的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2005年来,人民陪审员共参审案件2596件,结案率上升19.25%,案件调撤率上升13.1%,服判息诉率上升6.3%,发回改判率下降52%。
2005年,该市选任了30名人民陪审员。为了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该院专门制定了《邓州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自觉树立依法邀请陪审员参加审理、实施监督的观念,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纳入司法绩效管理,明确规定:在审判业务中一审人民陪审员陪审率应达到6%,每增减1%奖扣0.5分,并与业务庭、法官年度评先等挂钩;坚持月统计考核、季讲评通报制度,落实了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制度,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建立了台帐;实行了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岗前强化培训与岗中专业培训、法律知识全面培训与专业知识重点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使陪审员深刻认识到陪审工作的任务和作用,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在工作中也自觉严守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积极、正当地行使职权,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审判,司法民主”的初衷和力量。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岗位,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该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安排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调解,大大提高了民事案件调解息诉率;针对涉法涉诉信访,作为来自群众的人民陪审员,很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他们对症下药使不少信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此举激励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了基层司法民主进程,使法官更多地了解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力促进了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了有利于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群众性,解决人民陪审员数额明显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精神,该院在原有30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经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张榜公示、确定初步人选等环节,增选了35名人民陪审员。日前,该市召开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中玲向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了任命书,从而使人民陪审员达到了全市法官的二分之一。
2005年,该市选任了30名人民陪审员。为了切实发挥人民陪审员的重要作用,该院专门制定了《邓州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自觉树立依法邀请陪审员参加审理、实施监督的观念,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工作纳入司法绩效管理,明确规定:在审判业务中一审人民陪审员陪审率应达到6%,每增减1%奖扣0.5分,并与业务庭、法官年度评先等挂钩;坚持月统计考核、季讲评通报制度,落实了人民陪审员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的制度,明确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范围,建立了台帐;实行了集中培训与分散学习、岗前强化培训与岗中专业培训、法律知识全面培训与专业知识重点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使陪审员深刻认识到陪审工作的任务和作用,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在工作中也自觉严守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积极、正当地行使职权,实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监督审判,司法民主”的初衷和力量。
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不同岗位,针对婚姻家庭纠纷、相邻权纠纷等案件,该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社会经验丰富和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安排他们在法官的指导下参与调解,大大提高了民事案件调解息诉率;针对涉法涉诉信访,作为来自群众的人民陪审员,很容易得到当事人的信任,他们对症下药使不少信访苗头消除在萌芽状态。此举激励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进了基层司法民主进程,使法官更多地了解社会的方方面面,有力促进了审判公正、效率和效果。
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为了有利于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广泛性、群众性,解决人民陪审员数额明显不能满足人民法院工作需要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精神,该院在原有30名人民陪审员的基础上,经过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张榜公示、确定初步人选等环节,增选了35名人民陪审员。日前,该市召开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殷中玲向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颁发了任命书,从而使人民陪审员达到了全市法官的二分之一。
责任编辑: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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