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的法治印迹
民事审判在起落中走向精细化
回首人民司法事业系列报道之二
2009-09-30 08:25: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佟季 邢朔
人民司法事业伴随新中国的成长已经走过60年的辉煌历程,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所有类型案件中,民事审判占到半壁江山。60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各类案件2亿件,其中民事案件1.17亿件,占58.5%。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事审判成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奠定了最坚实的基础,更为经济的日益繁荣和祖国的不断强大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从各个时期审结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民事案件的升降变化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1950年至1953年,经过土地改革和婚姻法的宣传,民事案件直线上升。这4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71.24万件,年均117.81万件。1954年至1957年,由于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特别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民事案件逐年下降。这4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08.89万件,年均102.22万件。1958年至1960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和“大跃进”后,“五风”盛行,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这3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36.65万件,年均45.55万件。1961年至1965年,通过落实农村人民公社的各项政策,纠正“五风”错误,实行了生产责任制,民事案件又有所回升。这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45.26万件,年均69.05万件。“文革”十年期间,民事案件又一次大幅度下降,达到了60年来最低谷,从1966年至197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73.52万件,年均21.04万件,其中1969年全国法院仅审结58270件民事案件,为60年最少的一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实行改革开放,民事案件又逐年大幅度上升,1979年至200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9840.26万件,占60年民事案件总量的83.91%。
民事案件类型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已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其中民事审判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与之紧密联系的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报表制式也同样进行了几次演变。民事案件类型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元的不断改进。
一、新中国法律制度初创时期的民事审判(1949—1956)
建国初期,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只有民事和刑事两种,其中民事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劳资、土地、房屋、工商、债务、赔偿等8种类型。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渐完成,人民生活开始多元化,到1956年又增加抚养、加工订货、代购代销、贷款、合伙合营、山林水利等类型案件。这一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789.45万件,年均112.78万件。
二、停滞不前与被砸烂的二十年(1957—1978)
前十年,法制建设受到政治体制影响几乎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司法统计报表制式没有明显改进。“文革”十年,国家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民法院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民事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司法统计报表的统计类型也随之萎缩,1969年的报表制式已退化到比1950年更简单的地步,仅有婚姻、继承、房屋、赔偿等几大类的统计,其中包含的细化案由一概取消。1957年至197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846.1万件,年均38.46万件。
三、商品经济的恢复与经济审判的开展(1979—1999)
“文革”结束后,改革开放成为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主旋律,社会的需求催生了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司法统计随后进行革新,从1983年开始将经济案件从一般民事案件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统计,直到2001年“大民事”整合结束。1979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5308.07万件,年均252.77万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1315.91万件,年均77.41万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审判快速发展,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1986年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计,当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5件,1999年知识产权案件1098件,到了2008年已达到22308件。1988年增加对交通运输经济案件的统计,到1992年不再单独对其统计为止共审结17799件。1992年增加对海事海商案件的详细统计,到2002年将其归入“大民事”为止共审结37347件。
四、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审判(2000年至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以建立大民事格局为重要内容的机构改革,将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等统一整合为大民事。司法统计报表制式随后于2002年进行革新,针对大民事格局的特点,对民商事案件划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三大部分,每部分又详细列出各项案由共计156余项,对民商事案件的收结案等特点进行了较好的归纳,为进一步统计分析奠定了基础。2000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532.19万件,年均503.58万件。
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件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审判
1950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纠纷案件3977.20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并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依法及时、正确地予以处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事案件以婚姻案件为主。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通过对典型婚姻案件的审判,宣传婚姻法精神,激发广大妇女向封建婚姻作斗争的勇气。到195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案件已达458319件,是上年的1.74倍,其中离婚案件382742件,占婚姻案件的83.51%,占同年民事结案数的45.38%。
1954年至1960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逐年下降,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强迫、包办、买卖等封建婚姻案件已大为减少。这个时期,因喜新厌旧以及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7年共审结婚姻案件336.15万件,年均48.02万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职能被严重削弱,这一时期的各类案件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很多都与政治因素有关,婚姻案件也不例外。这个年代的离婚案件,基本上无关性格感情,只关乎阶级成分,很多离婚案件只是为了“划清界限”。1966年至1978年,共审结婚姻案件188.72万件,年均14.52万件。
1981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修改了关于离婚的条款,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法院受理了一大批过去想要离婚而又不敢提出离婚要求的案件。据统计,自1976年至1997年这20几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案件逐年持续上升,从1976年的16.82万件到1997年的142.87万件,增幅达8.49倍。这一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主要依据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的规定,始终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有效化解了民间家庭积怨。从1998年开始,婚姻案件开始下降,由1998年的142.76万件逐年递减到2005年的111.49万件,年均128.58万件。
为了适应社会新情况和新问题,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加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强化爱情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道德要求。2006年至2008年,婚姻案件略有上升,三年共审结361.78万件,年均120.59万件。目前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正发生着巨大变化,婚姻家庭的伦理规范也呈现出多元化、易变性等特点,婚姻纠纷案件的变化正是这一现象的指向标。
二、继承案件的审判
建国后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854096件,年均14476.20件。其中最多的是1953年前后,1950年至1955年共审结195734件,年均32622.33件。
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关系中尚存在着部分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因而继承案件占有一定的数量,特别是“土改”结束后的1953年更为突出,全国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51059件,是建国后收案最高的一年。随着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完成,公民的继承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继承案件因之大量减少。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专业户和个体经营户迅速发展。同时由于党的政策逐步落实,历史上遗留的一些继承问题也不断提了出来。因此,继承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继承案件14271件,比1979年的8909件增长60.19%。之后的几年,继承案件持续增长,至1990年才开始缓慢下降,最近20年,继承案件基本上保持在每年2万件左右的数量,2008年达到33383件。
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需要而变化。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主要是债务、房屋、土地及劳资纠纷。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土改后的1953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水利纠纷案件成倍上升,1952年为50926件,1953年为111804件,增长2.20倍。之后,由于广大农民陆续进入农业合作社,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了公私合营,城市私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等政策的陆续施行,个人私有财产的范围明显缩小,各类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也逐年减少。195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土地、水利、房屋、山林、牧场案件131392件,比1955年的202225件下降了35.03%。
1958年开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撤村并庄、兴办各种工厂和集体福利事业,无代价的平调社员群众的财产,群众不敢提出请求保护的主张,财产权益案件急剧下降。196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仅1198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4.01%。
从1961年起,通过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各项经济政策,纠正“五风”,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权益案件大量增加。1963年为90915件,较1960年的11988件,上升6.58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民事政策和法律,民事权益有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不仅敢于为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提出诉讼,而且从内容到结构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土地承包到户后,因水、电、山林、农具以及因耕畜使役不当,家禽管理不善毁坏农作物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群众生活富裕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或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买卖、租赁、新建、扩建房屋的越来越多,抢占地基、过道以及因采光、通风、滴水引起的纠纷大量涌现;随着对外开放和统战工作的加强,涉外、涉港台的有关财产权益案件也逐渐增多。据统计,197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为2279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29%。2001年为161809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6.80%。
2002年以后,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和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改革进程以及民事案件类型的井喷式增长,对统计报表制式进行了革新,传统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被进一步细化和分类。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外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早已超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每年结案数量都会占民事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2494278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56.77%。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3231530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60.05%。
四、债务纠纷案件的审判
建国初期,债务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民事案件中仅次于婚姻案件,居第二位。解放初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债务案件,大多数是解放前形成的债务,其中主要是借贷纠纷。全国法院1950年至1952年共审结债务案件422630件,其中借贷纠纷(包括买卖欠账)241000件,占57.02%。因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原因,从1955年起,债务案件逐年下降,直至1969年全国法院仅审结1038件债务案件,达到60年最低。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步入正轨后。据统计,1955年至197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384613件,年均19230.65件;1979年至200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13291454件,年均577889.30件。
2002年,司法统计报表进行了革新,债务案件也与时俱进地被范围更大的合同案件取代。2002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合同案件16595050件,年均2370721.43件。
从各个时期审结的民事案件情况来看,民事案件的升降变化与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密切相关。1950年至1953年,经过土地改革和婚姻法的宣传,民事案件直线上升。这4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71.24万件,年均117.81万件。1954年至1957年,由于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特别是经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民事案件逐年下降。这4年共审结民事案件408.89万件,年均102.22万件。1958年至1960年,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和“大跃进”后,“五风”盛行,民事案件大幅度下降。这3年共审结民事案件136.65万件,年均45.55万件。1961年至1965年,通过落实农村人民公社的各项政策,纠正“五风”错误,实行了生产责任制,民事案件又有所回升。这5年共审结民事案件345.26万件,年均69.05万件。“文革”十年期间,民事案件又一次大幅度下降,达到了60年来最低谷,从1966年至197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273.52万件,年均21.04万件,其中1969年全国法院仅审结58270件民事案件,为60年最少的一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拨乱反正,落实政策,实行改革开放,民事案件又逐年大幅度上升,1979年至2008年共审结民事案件9840.26万件,占60年民事案件总量的83.91%。
民事案件类型的历史演变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已走过了近60年的历程,其中民事审判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大的阶段,与之紧密联系的人民法院司法统计报表制式也同样进行了几次演变。民事案件类型经历了由简单到复杂、由单一到多元的不断改进。
一、新中国法律制度初创时期的民事审判(1949—1956)
建国初期,全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只有民事和刑事两种,其中民事案件包括婚姻、继承、劳资、土地、房屋、工商、债务、赔偿等8种类型。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渐完成,人民生活开始多元化,到1956年又增加抚养、加工订货、代购代销、贷款、合伙合营、山林水利等类型案件。这一时期,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789.45万件,年均112.78万件。
二、停滞不前与被砸烂的二十年(1957—1978)
前十年,法制建设受到政治体制影响几乎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司法统计报表制式没有明显改进。“文革”十年,国家法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人民法院基本处于瘫痪状态,民事案件数量急剧下降,司法统计报表的统计类型也随之萎缩,1969年的报表制式已退化到比1950年更简单的地步,仅有婚姻、继承、房屋、赔偿等几大类的统计,其中包含的细化案由一概取消。1957年至197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846.1万件,年均38.46万件。
三、商品经济的恢复与经济审判的开展(1979—1999)
“文革”结束后,改革开放成为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主旋律,社会的需求催生了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经济审判庭。司法统计随后进行革新,从1983年开始将经济案件从一般民事案件中划分出来,单独进行统计,直到2001年“大民事”整合结束。1979年至1999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事案件5308.07万件,年均252.77万件。其中经济纠纷案件1315.91万件,年均77.41万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审判快速发展,新的案件类型不断涌现。1986年开始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统计,当年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85件,1999年知识产权案件1098件,到了2008年已达到22308件。1988年增加对交通运输经济案件的统计,到1992年不再单独对其统计为止共审结17799件。1992年增加对海事海商案件的详细统计,到2002年将其归入“大民事”为止共审结37347件。
四、大民事格局下的民商事审判(2000年至今)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以建立大民事格局为重要内容的机构改革,将当时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知识产权审判、涉外海商审判等统一整合为大民事。司法统计报表制式随后于2002年进行革新,针对大民事格局的特点,对民商事案件划分为“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合同纠纷”、“权属、侵权及其他民事纠纷”三大部分,每部分又详细列出各项案由共计156余项,对民商事案件的收结案等特点进行了较好的归纳,为进一步统计分析奠定了基础。2000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532.19万件,年均503.58万件。
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件
一、婚姻纠纷案件的审判
1950年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婚姻纠纷案件3977.20万件。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并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点,依法及时、正确地予以处理。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事案件以婚姻案件为主。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审判职能,通过对典型婚姻案件的审判,宣传婚姻法精神,激发广大妇女向封建婚姻作斗争的勇气。到1951年底,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案件已达458319件,是上年的1.74倍,其中离婚案件382742件,占婚姻案件的83.51%,占同年民事结案数的45.38%。
1954年至1960年,人民法院受理的婚姻案件逐年下降,由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化和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强迫、包办、买卖等封建婚姻案件已大为减少。这个时期,因喜新厌旧以及经济问题引起的离婚案件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7年共审结婚姻案件336.15万件,年均48.02万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法院职能被严重削弱,这一时期的各类案件不仅数量极少,而且很多都与政治因素有关,婚姻案件也不例外。这个年代的离婚案件,基本上无关性格感情,只关乎阶级成分,很多离婚案件只是为了“划清界限”。1966年至1978年,共审结婚姻案件188.72万件,年均14.52万件。
1981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修改了关于离婚的条款,进一步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法院受理了一大批过去想要离婚而又不敢提出离婚要求的案件。据统计,自1976年至1997年这20几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婚姻案件逐年持续上升,从1976年的16.82万件到1997年的142.87万件,增幅达8.49倍。这一时期,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主要依据新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关处理婚姻案件的规定,始终坚持“着重调解”的原则,有效化解了民间家庭积怨。从1998年开始,婚姻案件开始下降,由1998年的142.76万件逐年递减到2005年的111.49万件,年均128.58万件。
为了适应社会新情况和新问题,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更加强调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强化爱情与义务相统一的基本道德要求。2006年至2008年,婚姻案件略有上升,三年共审结361.78万件,年均120.59万件。目前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正发生着巨大变化,婚姻家庭的伦理规范也呈现出多元化、易变性等特点,婚姻纠纷案件的变化正是这一现象的指向标。
二、继承案件的审判
建国后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854096件,年均14476.20件。其中最多的是1953年前后,1950年至1955年共审结195734件,年均32622.33件。
建国初期,社会经济关系中尚存在着部分生产资料的个人占有,因而继承案件占有一定的数量,特别是“土改”结束后的1953年更为突出,全国法院共审结继承案件51059件,是建国后收案最高的一年。随着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完成,公民的继承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继承案件因之大量减少。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实行,以家庭为单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出现,专业户和个体经营户迅速发展。同时由于党的政策逐步落实,历史上遗留的一些继承问题也不断提了出来。因此,继承案件逐年增多。1980年继承案件14271件,比1979年的8909件增长60.19%。之后的几年,继承案件持续增长,至1990年才开始缓慢下降,最近20年,继承案件基本上保持在每年2万件左右的数量,2008年达到33383件。
三、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审判
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需要而变化。建国初期,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主要是债务、房屋、土地及劳资纠纷。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特别是土改后的1953年,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与生产直接相关的土地、水利纠纷案件成倍上升,1952年为50926件,1953年为111804件,增长2.20倍。之后,由于广大农民陆续进入农业合作社,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了公私合营,城市私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等政策的陆续施行,个人私有财产的范围明显缩小,各类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也逐年减少。195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土地、水利、房屋、山林、牧场案件131392件,比1955年的202225件下降了35.03%。
1958年开始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人民公社撤村并庄、兴办各种工厂和集体福利事业,无代价的平调社员群众的财产,群众不敢提出请求保护的主张,财产权益案件急剧下降。196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仅1198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4.01%。
从1961年起,通过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各项经济政策,纠正“五风”,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大大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在这种形势下,人民法院受理的财产权益案件大量增加。1963年为90915件,较1960年的11988件,上升6.58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被砸烂,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陆续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民事政策和法律,民事权益有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加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公民不仅敢于为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提出诉讼,而且从内容到结构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土地承包到户后,因水、电、山林、农具以及因耕畜使役不当,家禽管理不善毁坏农作物而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加;群众生活富裕了,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或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买卖、租赁、新建、扩建房屋的越来越多,抢占地基、过道以及因采光、通风、滴水引起的纠纷大量涌现;随着对外开放和统战工作的加强,涉外、涉港台的有关财产权益案件也逐渐增多。据统计,1977年全国法院共审结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为22795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29%。2001年为161809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6.80%。
2002年以后,根据经济形势的需要和人民法院司法统计的改革进程以及民事案件类型的井喷式增长,对统计报表制式进行了革新,传统的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被进一步细化和分类。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国内外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早已超越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成为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尤其是合同纠纷案件,每年结案数量都会占民事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200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2494278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56.77%。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涉及财产的纠纷案件3231530件,占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60.05%。
四、债务纠纷案件的审判
建国初期,债务纠纷案件的数量在民事案件中仅次于婚姻案件,居第二位。解放初期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债务案件,大多数是解放前形成的债务,其中主要是借贷纠纷。全国法院1950年至1952年共审结债务案件422630件,其中借贷纠纷(包括买卖欠账)241000件,占57.02%。因人民公社、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原因,从1955年起,债务案件逐年下降,直至1969年全国法院仅审结1038件债务案件,达到60年最低。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78年拨乱反正、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步入正轨后。据统计,1955年至197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384613件,年均19230.65件;1979年至200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债务案件13291454件,年均577889.30件。
2002年,司法统计报表进行了革新,债务案件也与时俱进地被范围更大的合同案件取代。2002年至2008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合同案件16595050件,年均2370721.43件。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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